河南省西部的嵩县金牛金矿两个矿厂区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调试,却对环保部门辩称:“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运营非常困难”等理由,请不予或者从轻处罚。最终被合并处罚三十六万元。
记者5日从河南省环保厅获知上述消息。这家金矿名为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牛公司),位于嵩县大章乡东湾村。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店房金矿选厂及尾矿库、东湾矿区选厂两个技改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9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并于同年7月1日至8日进行了生产调试,现场检查时两个技改项目未生产。
河南省环保厅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并于2014年11月13日向金牛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金牛公司对上述告知书陈述申辩称:累加处罚不当。两个项目属于一个公司,同时建设、同时进行生产调试、同时停止建设,应属同一违法行为,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建议以一个违法行为处罚;二是与事实不符,处罚依据不当。公司只是于2014年7月1日至8日对两个项目进行了生产设备调试,7月9日主动停止了调试,省厅认定为已投入生产,建议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实施罚款。
金牛公司还申辩称:“公司在检查前已停止生产,应属于最轻的违法行为等级,且积极整改,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四是公司运营非常困难,请不予或者从轻处罚。”
河南省环保厅对金牛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定该公司两个项目编制两个环境影响报告书,地点不同,建设项目不同,应为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店房金矿选厂及尾矿库技改项目调试期间使用原材料(矿石)4000吨,产出成品单质金5公斤,东湾矿区选厂技改项目调试期间使用原材料(矿石)800吨,产出成品精金粉5吨。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河南省环保厅对金牛公司两个技改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责令店房金矿选厂及尾矿库、东湾矿区选厂技改项目立即停止生产,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给予合并处罚三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