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户的水权额度按承包的耕地面积和亩均耕地可分配水量核定。亩均耕地可分配水量按县域内农业可分配水量平均分配。农业用水户水权确权先公示后发证,水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放,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的水权重新进行调整分配。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用水按平价水收费,超用部分按高价水收费,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性开支。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节余水量可有偿流转。工业企业通过采用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工程节约的额度内的水量,经有管辖权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有偿流转。
本《办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实施,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