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项目为4项主要污染物和5项重金属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将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同时,提高5项重金属收费标准并全部纳入收费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决定对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是逐步提高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二是提高5项重金属收费标准并全部收费。将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并全部纳入收费范围。三是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上海市环保局表示,全市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排污费使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据预测,本次标准调整后,通过政策引导并结合上海市相关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到2017年,全市主要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较2013年减少约46%、6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