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州参加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成立25周年的盛典,有幸听到由许罗丹教授带领的岭南学院课题组研究东江排放污水问题的报告。该课题组研究的问题是政府规定禁止企业排放污水以后,应当给予多少赔偿。
我认为政府不应当完全禁止排放污水。一般来说,排放污水与企业生产构成正面的关系。容许企业排放污水越多,它的生产越大。禁止排放污水会减少生产量。绝对禁止一个企业排放污水可能使它无法生产。问题是应当容许企业排放多少污水。
为了保护环境,广东省政府环保局应先拿出一个保持河水清洁而能够容忍排放污水的数量(当然这个数量日后可以改进)。为了使得企业排放的总量不多于这一数量,环保局可以发出去同量的许可证,规定企业需要有许可证才能排放同量的污水。要拿到许可证,企业必须向环保局购买。购买的价格先由环保局做出,再让每个企业决定买多少。如果定价太低,企业的总需求会多于许可证发出的数量,环保局便把价格提高,等到供求相等。同样的,如果定价太高,企业的总需求会少于许可证发出的数量。环保局便把价格降低,等到供求相等。利用许可证的优点是,使得同量的排水给予每个企业增加生产的益处均等。如果不均等,可让得到排水利益低的企业,把一些许可转让给排水利益高的企业。用经济学的解释说,一种资源(清水)用于不同的生产,应有同样的效益,才能使得许多企业的总生产达到最高的产量。
上面的说明,是在假定许可证的数量是已知的基础上。如果环保局认为排污许可证还是太多,它可以少发。明了以上用来控制污水排放的方法以后,我还要介绍一个更好的办法,来决定谁来发许可证和应当发多少。
清水是一种资源,企业污染了东江的水,应当付给东江下游居民容许排污的费用。排放的数量和排放的费用,应由东江下游的民众和需要排污的企业共同决定。有如用供求来决定一般货物生产的数量和价格一样。在决定供给许可证的时候,广东省政府应当征求东江下游居民或他们代表的意见。如果居民或他们的代表认为污水还是太多,宁愿减少出卖许可证的收益,便少发许可证。同样的方法可以解决控制空气污染的问题。原则上,受害的当地居民请当地政府代他们分发空气污染的许可证,并把收入用来增进居民的福利。
实行上面的政策,政府需要知道每个企业排放污水的数量。政府可以派人调查,或规定由每个企业上报。上报的数量,政府可以调查清楚是否正确。如果少报,政府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上面的讨论是利用经济学的原理来解决环保的问题。环保问题还有很多方面可以讨论,例如决定全球每年排放二氧化碳的适当数量,如何规定每个国家容许排放的数量等。这些问题都可以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来解答。(作者系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