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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办法规定对不配合节能监察者将追责

   2014-12-02 中国节能网2620
核心提示:记者11月30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记者11月30日从省政府了解到,《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为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反馈。
 
        《办法》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实施节能监察时需要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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