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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修订水资源管理条例 区县间或可互相转让用水量

   2014-11-30 中国节能网1900
核心提示:《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从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和考核制度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缓解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我市对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11月26日,《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从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和考核制度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行政区域用水实施总量控制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区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内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给本市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县用水总量也不得超过市政府给各区县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并报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并可根据实际评估修订用水定额。
 
  对于取水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其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为了保证区域间用水平衡,《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县之间用水总量进行调剂,区县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相互转让用水量。
 
  水资源监测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水资源治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共享监测信息。
 
  市和区县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水资源监测结果。
 
  为了减少和限制污染,《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核定中需参照三点标准,即该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机构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水质不达标的,将限制本行政区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目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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