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天津计划用水的管理分工、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为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
长期以来,天津始终坚持依法节水、政策引导、立法约束,着力建立节水法规体系,推动节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2002年,天津率先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节水法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配合该地方性法规的落实,市政府、市水务局又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填补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在计划用水管理方面缺少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空白,本市节水法规框架基本成型,节水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共25条,重点从三方面规范了天津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一是明确了管理体制,明确全市计划用水工作由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市和区县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二是规范了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下达和考核程序,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和区县节水办公室分别下达管辖范围内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用水申请,市和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实行考核管理。三是规范了建设项目临时用水管理,要求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办公室应对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为配合《办法》出台,天津计划于今年选取两个行业,试行利用现有取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计划,突破单纯依靠水量核定用水计划的传统,进一步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