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74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企业节能项目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节能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支持节能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辽宁省新兴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产品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的产业化项目等;
2.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类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工程;
3.支持节能新机制建设。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主的节能技术服务和改造项目;
4.支持节能基础制度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建设、能源管理制度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
5.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其他有关支出。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节能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2.项目具备实施能力。项目单位经济规模合理,建设条件落实,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能够保证项目实施;
3.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问: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经所在市节能监察机构审核的项目合理用能基本情况表。
问:企业如何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答: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分别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以及全省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扶持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