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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综述

   2014-09-02 中国节能网3010
核心提示: 自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自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下发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又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地为贯彻这些政策纷纷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既有相同和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和差异的地方,节能服务公司在不同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予以关注。为了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笔者对各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比较。

一、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概况

截至2011年12月3日,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先后发布了适用于本地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各地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而制订的本地实施意见,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制订实施细则以及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等。有的地方通过修订立法,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提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如浙江省2011年5月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二、各地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政策

各地提出加快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吉林省提出,省内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根据能耗限额(标准),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二)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很多地方明确,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北京市提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三)搞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五)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天津市提出,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还提出,鼓励搭建节能量交易平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模式。

在融资方面,北京将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同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延长至三年。其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可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出具推荐报告。在上海、吉林等地,针对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评价能力不足的现状,提出建立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将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需要,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价报告,供金融机构对项目风险评审使用。河南省提出,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开辟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三、各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

2010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方文件下发后,先后制订本地的实施细则。综合各地的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涉及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地方单方奖励、奖金限额和政策有效期。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也包含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管理规定和节能量的审核规定,本文将这两部分内容单独阐述。

奖励范围

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实用。各地政策与此大致相同。有些地方的规定略有扩大,如重庆市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明确将商业和市政领域列入其中。

奖励对象

国家财政奖励资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省份的政策规定与国家规定相同。有的省份支持对象有所扩大,其中,上海市支持对象包括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规定“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这是目前唯一对节能量分享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明确支持的地方政策。福建省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

关于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规定,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笔者不确定,浙江省关于本省注册的规定是否已做出修订。)强调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这一点与中央政策不符。对于共同奖励,不应限定是否在地方注册,即使不在地方注册,如实施项目在地方,仍应在项目实施地申请共同奖励。这可能与浙江省的奖励细则出台较早有关(浙江省是最早发布实施细则的省份),当时对中央的理解有偏差。这种情况在辽宁省也有,辽宁省2010年10月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曾规定,支持对象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辽宁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但发文一个月后又将支持对象修改为在本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事实上,2011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较早制订本地政策的省份可能在政策制订时尚不了解这一规定。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外地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样可申请财政奖励,如《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在四川省境外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四川省境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关于项目实施地。无一例外,各地政策均规定,在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适用本地奖励政策。

奖励条件

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中均规定了项目的奖励条件,对于申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产共同负担的奖励资金(以下称共同奖励)的申请条件,各地政策规定与中央政策基本一致,个别地方稍有区别。如,江西省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福建省要求,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北京市要求,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山西省要求,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安徽省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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