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
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划分功能区域、加快建设五大功能区的意见》(渝委发〔2013〕14号),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实施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形成不同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的发展格局,为重庆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守住环保底线。决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和一时的经济增长;决不能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换取所谓的“金山银山”;决不能以影响未来发展为代价谋取当前增长和眼前利益;决不能以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代价获得表面繁荣;决不能对当前环保突出问题束手无策、无所作为,对苗头性问题疏忽大意、无动于衷。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全面把握五大功能区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取消、合并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逐步下放市级环保行政审批和企业监管权限。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注重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全面整治累积性污染,分阶段治理结构性污染,有效推进污染治理向能源、交通、建筑等领域延伸,实现优化发展;城市发展新区突出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实现重点开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注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生态涵养和保护功能,实现“面上保护、点上开发”。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严格环境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通过价格、财政、税收、收费、绿色金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政策措施调节企业环境行为,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五大功能区科学发展。
(四)坚持“谁保护,谁受益”。在努力实现全市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加大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力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环境保护政策
(一)都市功能核心区。
以提升环境质量和保障舒适人居环境为目标。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打造“两江四岸”滨水景观,展现美丽山水城市风貌。
1.生态红线管控。将区域内重要生态屏障、重要生态斑块及“两江四岸”消落带湿地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严格控制长江、嘉陵江岸线开发强度,保护岸线生态廊道。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建、扩建除楼宇工业外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工业用涉及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现货批发市场和一般性物流项目。220kV及以下新建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在线路走廊选择困难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地下线缆形式铺设。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治为主,实现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全面整治累积性污染,限期淘汰污染企业,高标准建设和管理城市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大幅减少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只降不增,鼓励排污指标向城市发展新区流转。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既有建筑和道路照明设施等的节能改造。
4.环境标准与环境技术政策。建立以人群健康为导向的环境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城区排放限值”。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工地扬尘及噪声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标准,适时发布相关先进适用技术指南。城镇建成区新建建筑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环境监管。加强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环境监管,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声环境质量达标纳入环境保护重点考核内容。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及预警平台建设,增强区域PM2.5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能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湖库水质监控,推进8个湖库综合整治。严格实施环境污染搬迁企业旧址土壤污染风险评价和修复。巩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辐射等监管能力标准化达标建设成果。
6.环境经济政策。对控制大气污染的清洁能源利用、黄标车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项目给予财政补贴。逐步将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逐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积极推动绿色信贷,重点支持“退二进三”、建筑节能、新型建材、降噪减振等项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区。
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四山”城市生态屏障和“两江”等水域生态廊道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水环境的治理力度,打造现代高品质生态宜居城。
1.生态红线管控。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核心区、“四山”禁建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以外的企业加快实施“入园进区”,不得在原址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扩建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基本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等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冶炼、水泥、采石、砖瓦窑及粉磨站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在长江、嘉陵江沿岸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安全风险大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限制新建、扩建垃圾焚烧项目。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区域内排污交易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增减挂钩”,实现增产不增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引导污染企业逐步退出,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压缩污染物排放存量,为新兴产业腾出排污总量指标。区域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通过区域内排污交易获得,鼓励排污指标向城市发展新区流转。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动既有建筑和道路照明设施等的节能改造。
4.环境标准与环境技术政策。建立促进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环境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城区排放限值”。机动车检测执行严格的地方限值。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废水排放从严执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先进适用的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推动城镇建成区新建建筑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环境监管。加强对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和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重点考核内容。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和预警平台建设,增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能力,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22条次级河流及48个湖库综合整治,建立跨区域河流、湖库、饮用水源地等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和场站的噪声及机动车污染监管。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标准。
6.环境经济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对高能耗、高水耗及超排放浓度、超排放总量的企业实行惩罚性收费。研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逐步将环境风险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积极推动绿色信贷,重点支持“退二进三”、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次级河流和湖库综合整治、生态恢复(修复)等项目。实施“绿色证券”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实施严格的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禁止、限制类出口退税商品清单和加工贸易商品目录,严格控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三)城市发展新区。
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科学利用环境承载力,严格执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治理,保护长寿湖、玉滩湖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区域发展的生态环境容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山水田园城市。
1.生态红线管控。将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核心区、重要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维系功能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严格执行生态功能红线管制制度。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其中重化工类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区县城区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在主城区主导风上风向 20 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在区县中心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20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范围内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增减不挂钩”,建立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体系。推进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通过集中治理、提标改造、大力推进养殖污染治理等措施,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排污总量指标。鼓励从区域外购入排污指标。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4.环境标准与环境技术政策。建立与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环境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合川区、江津区、璧山区的26个乡镇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影响区”对应排放限值,其他区域执行“其他区域”对应排放限值。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执行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农产品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技术指南,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城镇建成区新建建筑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环境监管。加强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水域的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纳入环境保护重点考核内容。加强园区环境风险、危险废物监控,增强环境风险监控预警能力。推进“市―区县―园区(企业)”“园区―企业―设施”2个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设化工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完善本区域与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产业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6.环境经济政策。对污水、污泥、垃圾和工业固(危)废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项目予以补贴。对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污染治理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积极实施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鼓励政策,制定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行业惩罚性的电价、水价政策。推动长寿、涪陵化工园区及区域内电镀园区等化工类、涉重金属类和其他高环境风险类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实施积极的环保投融资政策,开展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服务。推进政府购买环保服务,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特许经营模式,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以加强三峡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武陵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为目标,加强生态涵养、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打造沿江绿色生态走廊,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全国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
1.生态红线管控。将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核心区、重要水源、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维系三峡库区水源涵养重要区、秦巴山地水源涵养重要区和武陵山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的生态功能,确保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减少。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区监管制度,强化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石漠化防治和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
2.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重点支持增强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功能的项目。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和产业门类。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禁止建设可能破坏生态涵养与保护功能的项目。垫江县、梁平县禁止新建、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合成制药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在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20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范围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周边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结合,减少存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实现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缩减。通过污染治理、淘汰落后产能及人口转移等方式削减污染物存量,保障新建项目对排污指标的需求。鼓励排污指标向城市发展新区流转。
4.环境标准与环境技术政策。建立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为导向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他区域”排放限值。万州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执行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小村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标准和支持生态产品供给和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的地方环境标准。发布水污染防治等相关实用环保技术指南。
5.环境监管。加强对水环境安全、水源涵养、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园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的环境监管,将生态建设成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考核重点内容。加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和水质预警平台建设。强化万州和黔江工业园区的监管,加强秀山县、城口县和石柱县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加强区域遥感监测及影像解译、数据核查及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控预警能力。加快生态观测站建设,大幅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和监管能力。
6.环境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立市级生态补偿基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流域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制定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财税扶持政策。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