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处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本专题讲述的就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转交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所引发的争议问题。
二、名词解释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哪些由单位来赔?
【案例】职工小于1982年到北京某厂工作,后来由于企业不景气,2000年12月1日,小于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年11月30日,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单位与小于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小于试图重新找工作,但都由于档案没有及时转移而以失败告终。在他的多次要求下,2003年7月3日,原单位才将他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当小于要求原单位赔偿在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时,单位后来只支付了6242元失业救济金,其他损失拒绝赔偿。对于单位没有转移档案造成的损失,小于要求单位赔偿。最后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小于要求单位给予其由于转档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但驳回了小于要求单位对其他方面进行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