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节能监测是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机电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能源利用标准、节能监测法规和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机械工业企、事业的能源消耗、用能设备效率、产品能耗水平、能源供应质量以及新建、扩建工程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等进行监测和检查,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