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是指大型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经过管网供给城市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城市区域锅炉供热包括:锅炉房、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区域锅炉供热的规模为:特大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12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20吨所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单台容量在万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其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 于10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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