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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