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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日本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改进中学习

日期:2014-05-24     浏览:246    下载:0     体积: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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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重视了节能环保问题,提出了走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道路。学习先进国家有关环境的立法是很有必要的。日本依据再生利用法,不断改进提高再生技术,促进有效利用循环资源,减缓了废弃物的排放。但它以扩大生产、产生大量废弃物为前提的再生利用形式不断扩大;此外,为了减少再生成本和第二次环境污染,把废弃物输出国外。本文从这几方面对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式的矛盾进行解析,并引以为戒,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社会体制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再生利用法循环型社会循环资源环保节能公害废弃物越境输出

  现在全球所面临的环境破坏、资源短缺,人类健康受到危害等,都是因为以产业经济为主的发展方式而导致的结果。提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等理念,从立法到实施,要求从生产源头开始到消费全过程中均应以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为目的社会经济体制已逐渐上升为许多国家的治国之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但目前我国的循环经济社会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相应的法制、法规尚不完善、不健全。借鉴先进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政策理论、法制建设的经验是十分重要的。一些人对日本的再生利用循环社会给予高度评价。笔者对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推进法的形成、社会中的反映,及社会体系中产生的矛盾进行介绍与分析。建议我国在循环经济社会建设进程中引以为戒,以使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建立少走弯路。

  1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推进法的形成

  日本国内产业废弃物年排出量约4亿t,一般废弃物的年均排出量也多达到5000万t以上,而且以每年3%~4%的速度在增长,这其中有6o%是废容器包装…,如:PET饮料用容器、泡沫食品盘、啤酒罐等等。在处理这些废弃物的过程中会产生二嗯英,盐化水素等有害物质,废弃物填埋地、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常与周围居民发生纷争。要解决大量废弃物的问题,就必须转变“用完就扔”消费理念,利用废弃物中潜在的资源再利用价值,把它们回收进行再生利用,这已成为当前各国纷纷研究的重要课题。1995年4月,日本国家议会颁布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它是以德国1991年实施的《包装废弃物回避政令》为模版制定的。它规定了城乡镇自治团体、消费者、营业所等各个责任者应为循环资源回收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包括3个主要内容:

①是加强对有用资源垃圾的回收再生利用为对策;②是增加制品的使用寿命以节省资源;③是促进回收制品中的部件等的再使用,抑制废弃物发生为目的的环境新法。根据该法规,从1997年4月开始,玻璃容器和PET饮料容器分别成为回收对象。2000年4月以后纸制容器,其他各种塑料容器也被立为分别回收对象。

  该法规公布后,一般废弃物以可燃物、不可燃物、资源废弃物等分别回收的城市乡镇自治体在不断增加。例如回收PET容器的自治体从1997年的631个增加到2006年的1752个,占全国市乡镇数的95.9%。之后,在《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的基础上,2000年6月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法规中说明“循环型社会”是指:抑制制品发生废弃物,在制品等变成循环资源时,要促进适当正确的循环利用,不能循环利用的资源要确保适当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它以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降低对环境造成的负荷为原则。这个法规第一次提出:①抑制发生;②再使用;③再生利用;④热回收;⑤适当正确处分和处理的“优先顺序”。特别是明文规定了《扩大生产者责任(%PR)》(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

  在循环型社会推进法的结构下,2001年4月,日本施行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大型家电(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等)的制造与贩卖企业,必须义务地将废旧家电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消费者在处理废旧家电时,要向各自治体或贩卖店缴纳回收费。到2006年为止,废家电中约有86%的空调,77%的电视机,7l%的冰箱,79%的洗衣机被回收再利用。接着先后又出台了食品再生利用法、建设再生利用法、自动车再生利用法等。在各个再生利用法的实施下,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利用已在各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在自治体和市民的协助下,资源废弃物得到了高度的回收。可以说,资源循环体制已深人到日本国民的生活之中。

  循环型经济社会体系的形成,促进了再生利用技术的开发、普及,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不断增多。例如,把回收来的PET饮料容器,再生加工成衣服的纤维、塑料地板,或其它成品已广为人知。最近把用过的饮料容器进行化学分解成Terefutaru酸,然后再做成新的饮料容器。这种技术可以达到年处理9万t的废饮料容器的能力。企业从生产到回收各个环节上为循环资源再利用作出了努力。

  2日本国内循环型社会以再生利用为实施中的问题与矛盾

  高新再生技术有效的利用了废弃资源,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在日本已实施了10a,大量的容器包装废弃物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德国在《包装废弃物回避政令》实施后,有效地抑制了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排放,到2004年一次性容器占总的销售量的不到一成。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效果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德国的行政法规严密,管理完善,行政监督严格,扩大生产者责任制被明确地执行后所取得良好的礼会效应。而日本的法律含糊不清,执法不严,对各义务者来说缺乏刚性约束力。

  (2)日本的循环型经济,以建设再生利用新型工业社会体系为目的,将重点放在循环再生利用上。虽然在资源再利用上取得了突破性技术改进,但是再生利用体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手段。

  我们知道,制品或材料的长期耐用化,是抑制废弃物排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但日本实施的循环型社会推进法采取的措施多限于回收再生的形式。企业只要付出再商品化委托费,就能大张声势地扩大生产,增加大量废弃物的循环经济生产形式反而被社会所承认。以多次使用玻璃容器为例,洗净后再使用性一般可达30到40次,多用于装牛奶、饮料、酒类等等。有关研究指出,日本的容器如果全变成多次使用瓶的话,CO的年排出量可减少78万t,SO可减少4成,NO可减少5成,固体废弃物的排出量可减少9成(中村秀次)。可是,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便利性”的追求,以及受美国消费生活和文化的影响,将容器包装作为促进销售的手段,反而普遍采用一次性容器代替多次使用瓶。此外,在日本多次使用瓶的制造销售业者利润薄,回收过程自己要承担责任,在搬运、存放上给经营者带来负担。而且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出台后,PET容器等废弃物的收集、搬运、分类、管理全部由自治体承担责任,用税金负担费用。相比之下,生产、利用一次性容器包装所产生的附加价值远远高于多次使用瓶,更加助长了多次使用瓶转向一次性容器包装的市场。

  确实,日本国一次性PET饮料容器的回收率在不断提高,到2007年已接近了70%。但是,回收量的增加意味着废弃物量也在增加。生产销售者为了促进生产和消费,以遵守废弃物回收再生义务为由,使日本政府缓解了本来被限制的容器包装规格、素材、规格多样化的容器不断上市,实际回收再利用的仅仅只是一部分。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成为生产者扩大收益,而隐藏自己污迹的保护伞。

  (3)容器包装废弃物不但没减少反而增加的原因,还因为有多种多样的废弃物处理方法和资源再生企业的振兴需要大量的废弃物来维持。

  通常,废弃物处理多用3种方式。①是把废弃物粉碎成小片、不改变它的化学性质,在低温溶解后再制成其它制品材料的再生处理方式;②是把废塑料容器投入锅炉产生高温帮助燃烧的化学处理方式;③是一般废弃物一起燃烧,利用热能发电,或供热的热能利用方式。这些废弃物的处理设施都是24h大容量的连动,需要不断提供废弃物才能保证运转。

《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实施后,以高温高压大量处理废弃物为目的的再生利用新型产业,得到节能环保的名义,并随着废弃物的增加和循环经济社会的自身要求不断产生。它一方面创造了庞大的供需市场和就业规模;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再生经济网络。但是,各再生利用新型工业需要不断提供大量的废弃物才能维持生存。客观地说,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法是改进再生利用技术、提高容纳废弃物量,进而增加生产量、消费量,增加企业利益的社会方式,它成为抢夺废弃物的商战。对于这种社会形态,诸多社会学者指出:废弃物再资源化产业的发展,虽然推迟了向生态环境增添负荷的速度,但负荷本身并没有减少。并且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生产过程中消费能源,放出废热的性质同样没有改变。

  事实也证明了循环型社会推进法的不完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日本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约定,第一期的目标是从2008年到2012年为止,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应比基准年度的1990年消减6%。但实际上,2006年的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l3亿4000万t(换算为二氧化碳),比基准年增加了6.2%。这之中二氧化碳排出量增高了12%是主要原因。

  (4)错误的宣传方式也会导致错误的消费行为。举例说,社会上公益宣传收集400个(1kg)PET饮料容器的盖子卖给再生利用制造商可换取10日元,募捐给NPO法人JCV,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患病儿童接种疫苗提供资金。这看上去是一种有益的活动,但是收集400个盖子意味着消费,增加400个容器废弃物;但如果节约一瓶饮料140日元,合计56000日元捐献出来的话,能帮助更多的贫困孩子。可以说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宣传,也就是说废弃物被再生利用后,它给社会带来的污染问题被掩盖,资源在循环中仍被无限的消费掉的事实被遗忘。社会转换为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坚固扩大了用完就扔,大量消费的社会现象,使环境问题更加严重。

  3越境的废弃物

  回收后的废旧物不断越境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处理的方法,是日本循环型礼会推进法的另一个问题。促进循环资源输出扩大的背景被分析为:①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法制、法规的规定下,资源废弃物的回收不断增大。自治体为分类、管理这些循环资源,出现大幅度的财政赤字,所以一部分市乡镇退出法定的回收再生途径,通过中介商卖到海外赚取收入,以填补财务的不足。②国内的循环资源用不完,所以出现不少以输出循环资源为目的的经济体,生产地点由日本国内转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③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生产量、消费量不断扩大,商品输出量也在扩大。只是国内的资源已满足不了生产需要,必须输人大量的国外循环资源来补充。

追寻废弃物输出的根源,还必须提到日本的《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法律》。这部法律于2001年5月颁布,第十条提出:如果日本国内的设备与技术不能正确适当处理的废弃物可以输出处理。可是连日本这样技术先进的国家都无法处理的废弃物,输出到技术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又怎么可能得到适当的处理?

  除去废铝以外,日本是循环资源(废弃物)的主要输出国。需要警惕的是,它们主要输出到了中国。例如废铁输出到韩国和中国,废铜输出到中国,废纸输出到中国和台湾,废塑料输出到中国和香港等等。这其中发生了不少违背(巴塞尔国际公约)的有害物输出事件,如表所示。2004年输出到青岛的塑料碎片中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后,遭到了废塑料输入禁运制裁。于是日本输出到香港的数量不断增加,香港作为中转站,再输出到中国的数量也不断在增加。

  而我国把回收或输入来的废弃物又是怎样进行再生利用的呢?笔者曾于2007年对国内某些循环源的再生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首先,一般的个体回收再生企业多从废品收购站买来废品进行选出、粉碎,然后再生产出技术、质量、环保等要求不高的产品来销售。这些工厂设施、设备多非常简陋,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多用手工作业,空气环境污染严重,也没有防护措施。其次,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定的废旧资源再生工业开发区的情况是:区内多由外资或合资企业组成,循环资源全是来源于国内的外资企业的废弃物或从国外输入进来的废弃物,而对本国的循环资源却以质量不好为由而不接受。再生工业区的厂房、设备相对较好,加工量也高,但是多根据购买商的要求进行再生产,再生率并不高。不能利用的废弃物又转卖给地方个体再生企业,赚取利润。总的来说,这些资源废弃物再生企业在技术还不够先进的情况下,废水、废气、残渣并没有得到正确适当的处理,再生产过程中的第二次污染给工人和周围环境带去的危害同样严重。这些再生企业虽然被美誉为绿色企业,但是实际废弃物的处理率为58.2%,无害处理率只有20%。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在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是日本经济高度成长期,但由于对环境的不重视而遭遇了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痛痛病等公害问题。全社会展开了反对公害的运动,使得自治体有了革新,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政策法规。日本国内公害问题得到了很强的改善。但是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在日本已被责令停业的企业,因利益的驱动,把生产转向发展中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给当地带去了同样的公害问题。例如,曾发生过足尾矿毒事件的古河电工和制造了痛痛病的三井金属会社,转移到菲律宾的帕萨鲁地区,因精炼铜的排水和大气的污染造成当地的公害。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也先后发生过公害事件。虽然经过了1/2个世纪,公害病的痛苦仍然折磨着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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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废弃物输出的根源,还必须提到日本的《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法律》。这部法律于2001年5月颁布,第十条提出:如果日本国内的设备与技术不能正确适当处理的废弃物可以输出处理。可是连日本这样技术先进的国家都无法处理的废弃物,输出到技术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又怎么可能得到适当的处理?

  除去废铝以外,日本是循环资源(废弃物)的主要输出国。需要警惕的是,它们主要输出到了中国。例如废铁输出到韩国和中国,废铜输出到中国,废纸输出到中国和台湾,废塑料输出到中国和香港等等。这其中发生了不少违背(巴塞尔国际公约)的有害物输出事件,如表所示。2004年输出到青岛的塑料碎片中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后,遭到了废塑料输入禁运制裁。于是日本输出到香港的数量不断增加,香港作为中转站,再输出到中国的数量也不断在增加。

  而我国把回收或输入来的废弃物又是怎样进行再生利用的呢?笔者曾于2007年对国内某些循环源的再生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首先,一般的个体回收再生企业多从废品收购站买来废品进行选出、粉碎,然后再生产出技术、质量、环保等要求不高的产品来销售。这些工厂设施、设备多非常简陋,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多用手工作业,空气环境污染严重,也没有防护措施。其次,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定的废旧资源再生工业开发区的情况是:区内多由外资或合资企业组成,循环资源全是来源于国内的外资企业的废弃物或从国外输入进来的废弃物,而对本国的循环资源却以质量不好为由而不接受。再生工业区的厂房、设备相对较好,加工量也高,但是多根据购买商的要求进行再生产,再生率并不高。不能利用的废弃物又转卖给地方个体再生企业,赚取利润。总的来说,这些资源废弃物再生企业在技术还不够先进的情况下,废水、废气、残渣并没有得到正确适当的处理,再生产过程中的第二次污染给工人和周围环境带去的危害同样严重。这些再生企业虽然被美誉为绿色企业,但是实际废弃物的处理率为58.2%,无害处理率只有20%。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在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是日本经济高度成长期,但由于对环境的不重视而遭遇了水俣病,四日市哮喘,痛痛病等公害问题。全社会展开了反对公害的运动,使得自治体有了革新,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政策法规。日本国内公害问题得到了很强的改善。但是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在日本已被责令停业的企业,因利益的驱动,把生产转向发展中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给当地带去了同样的公害问题。例如,曾发生过足尾矿毒事件的古河电工和制造了痛痛病的三井金属会社,转移到菲律宾的帕萨鲁地区,因精炼铜的排水和大气的污染造成当地的公害。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也先后发生过公害事件。虽然经过了1/2个世纪,公害病的痛苦仍然折磨着受害者。


日本等先进国家为了本国经济利益,为树立自己所谓环境先进国的形象,把污染转移到他国的现象可以说是越境破坏环境与资源掠夺的循环活动。

  4中国在循环经济社会建设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本在实施循环型社会推进法上,不断改进再生技术,安全、大量处理废弃物上取得成绩值得中国学习。但是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社会的建设,应该着重治理怎样从生产源头上严格减少废弃物产生与排放,而不是生产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后再想办法回收再生利用。

  中国不能效仿和追求利益为先,环保其次的社会形态。同时,在国内的资源循环的再生利用体制、管理、技术还未完善的情况下,把国外的废弃资源不断地输入进来,不仅不能正确适当的处理和运用,反而会影响、阻碍了本国的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秩序,使国内环境问题变的更加严重。我们不能让自己的国家被称为“世界的垃圾收集处理场”。虽然,过分要求环境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一定时期上抑制经济的增长,但在建设循环经济社会过程中,在严格的环境法制条件下通过的企业才是有技术力、具有生存发展潜力的好企业。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才有利于带动社会的进步。在统筹经济学、环境学、社会学等3个方面的具有综合意义。

  近日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温家宝也发表了中国将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社会。为此,企业该为改善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尽责任。我们的国民也应该检讨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我们每个人都能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话,就能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活动。以“太可惜:’意识杜绝过度浪费,节能减污,以得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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