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按照“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方式实施检验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在出口企业抽取样品,由企业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指定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型式试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即终止该产品的试验,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抽样,继续进行型式试验至合格为止。
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才能受理出口报验。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确认书前,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家电产品临时报检许可证受理报验。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
凭有效的型式试验确认书进行出口报检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正常品质检验费用的70%计收品质检验费。
实验室接受“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申请的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