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移动公厕进行公开招标。当天,A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在详细研读了招标文件后,A公司针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推卸责任,没有把好审核关,致使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等具有倾向性,希望有关部门强化规则设定,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
采购中心对质疑予以了回复,采购中心认为:一方面,需求是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作为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对需要货物、服务或工程所应具备的性能和效用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具体采购项目上,制度赋予了采购人自行提出需求的权利,集采机构原则上不应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这份招标文件已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并备案,即便存在问题,过错也应在监管部门,而不应由集采机构承担。
分析◆◆◆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引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集采机构、采购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集采机构:
审核招标文件内容
对于采购中心的回复,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采购中心作为法定集采机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一定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于政采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程序比较复杂,这就要求集采机构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从集采机构职能来看,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都在集采机构职责范围内。可见,在采购过程中,集采机构不但要履行组织、策划等职责,而且要履行管理、审核等职责,更要对所组织的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在制定需求时往往从自身经验出发,且由于采购人专业技术水平不一,对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在提需求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如指定品牌、技术参数有倾向性、资质要求不合理等问题,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需要在尽可能体现采购人意愿的基础上,把存在的问题剔除,保证招标文件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为一些缺乏专业知识的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
采购人:
确保需求合理合法
虽然集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等内容应该承担审核等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就无需负责。相反,采购人是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有必要规范操作,保证需求标准、技术参数等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本案中,集采机构不熟悉技术规格等标准是否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不能对这一质疑给予准确答复,应将其转交给采购人。对于采购人而言,由其对这一质疑进行答复,不但可以及时解决供应商的疑问,而且可以规范采购人提出项目需求、确定技术标准的行为,使其在需求方面严格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于供应商而言,他们想得到权威、准确的答复,在这一问题上,采购人的答复显然比集采机构的答复更权威。
监管部门:
制定规则 依法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只是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督时的处罚权,并不是使监管部门承担审核招标文件具体内容的责任。采购人、集采机构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并监督采购人和集采机构按既定规则去编制文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监管部门不应事无巨细地审核招标文件,一方面,监管部门人力有限,实难审完所有招标文件;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可能精通每一个领域,对于需求中的某些条款,很难一清二楚,容易产生偏差。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应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下做一些符合性审查,对招标文件里的相关规定是否有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