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两周谈判,在巴黎气候最终达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起点。
一、《巴黎协定》框架和重要意义
《巴黎协定》采用“协议+决定”的形式,共32页(英文版),包括20页的决定和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其中,决定包括:协定的通过、国家自主贡献、关于实施本协定的决定、2020年之前的强化行动等,不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12页的巴黎气候协议列有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透明度、盘点机制等内容,需要各国立法程序批准。
《巴黎协定》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开放签署,当不少于55个缔约方,且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至少约55%的缔约方签署批准时,《巴黎协定》将正式生效。《巴黎协定》在正式生效后,将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比,生效门槛更低,耗时将远低于《京都议定书》的8年。
《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了制度性的安排。和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采取自上而下强制分配减排义务不同,巴黎大会以自下而上、更加灵活、不断递进的方式联合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我国为巴黎大会的成功作出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贡献,“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起到重要引领作用”。会前,我国分别与美国、欧盟、法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签署了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协调立场的同时也锁定了我国的利益诉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指出,中美和中法联合声明为巴黎大会的成功发挥了历史性作用和基础性作用。
会议期间,我国在会议成果形式、坚持框架公约反对另起炉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灵活表述、捍卫发展中国家权益、坚持明确发达国家资金支持路线图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在大会最后关键时刻,习近平主席应约同美国总统奥巴马通电话,亲自协调推动谈判达成协议。
《巴黎协定》的最终达成,也为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正如习近平主席在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的那样,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是一面镜子,给我们思考和探索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带来宝贵启示。巴黎大会是合作共赢、公平正义、共同发展这一全球治理模式新理念的成功实践。
二、《巴黎协定》重点内容简析
(一)坚持公约原则并灵活表述
《巴黎协定》坚持了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能力原则,在减排、资金等重要条款上灵活表述,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在资金方面,发达国家有义务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鼓励其他国家自愿出资。在减排方面,明确要求发达国家要继续带头,实现全经济体绝对减排目标,而发展中国家要继续加强减缓努力,鼓励根据各自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体绝对减排目标。具体到我国,要从“相对强度减排”逐步过渡到“碳排放总量达峰”,再到“碳排放总量绝对减排”。
(二)设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巴黎协定》设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内,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控制在400亿吨,2080年实现净零排放;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1.5℃之内,同时还提出了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协定请各国在2020年前通报2050年低碳排放发展长期战略。
(三)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减排模式
《巴黎协定》采取“自下而上”模式促进全球减排,各国提出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再强制性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协定要求各国每5年更新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根据国情逐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尽最大可能的减排。全球已有180多个国家在巴黎气候大会前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根据要求,我国今后要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更新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四)定期盘点机制
《巴黎协定》设置了每5年定期盘点机制,以总结协定的执行情况,评估实现协定宗旨和长期目标的进展情况。协定要求在2023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盘点,以此鼓励各国基于新的情况、新的认识不断加大行动力度,确保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此外协定还要求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以便各国制定新的国家自主贡献时参考。
(五)减缓成果的国际转让机制
《巴黎协定》允许使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来实现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但要避免双重核算。协定要求为此建立一个机制,供各国自愿使用,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该机制在巴黎大会上并未确定下来,协定要求在《巴黎协定》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该国际转让机制的具体规则、模式和程序。
(六)发达国家资金支持
《巴黎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议题也进一步明确。协定要求发达国家提高资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实的路线图,以实现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目标。2020年以后,协定要求缔约方在考虑发展中国家需求的情况下,于2025年之前设定一个新的共同量化目标,且每年的资金支持量不少于1000亿美元。
此外,《巴黎协定》还就气候适应、损失和损害、技术转让、加强透明度、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机制安排。
三、对我国和电力行业的长远影响
(一)我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的紧迫性更加突出
根据各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预计达到550亿吨,而2℃升温控制目标要求2030年降至400亿吨,2080年全球实现净零排放;1.5℃温升控制目标更是要求在2060年左右实现净零排放。理想和现实之间巨大的差距,要求各国继续大幅度提高减排努力,加快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我国是碳排放第一大国,约占全球总量的30%左右,加快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转型更加紧迫。
(二)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是能源革命和转型
由于化石能源产生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3左右,因此绿色发展、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是能源革命和转型,即要逐步实现经济增长与化石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的脱钩。
我国自主贡献目标将不断加大。2015年,我国提出的自主贡献目标是到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到峰值,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按照《巴黎协定》,在全球减排盘点(2018年、2023年、每隔5年)的基础上,我国很可能根据国内碳减排情况和自身能力,在每个五年规划最后一年逐步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发挥引领作用的负责任大国,我国今后的自主贡献目标只会越来越高,要求只会越来越严。
结合2014年提出的能源革命战略、《巴黎协定》请各国通报2050年低碳排放发展长期战略等任务,这些定期更新和不断加码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事实上形成了我国能源革命战略和结构调整的机制性安排,即“远期目标+定期调整”机制。
(三)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影响电力行业长远发展的顶层战略
从环境治理角度看,我国从“十一五”开始大规模进行电力行业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十三五”期间又要实行大规模超低排放改造,可以预见,我国电力行业在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上的大规模治理也将逐步“行至终点”,这些污染物治理的重点将转向其他工业和生活领域。近年来严峻的环境污染事件也不断表明,末端治理已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源头控制。
由于电力行业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比很大,而且当前能够大规模应用推广的低碳能源技术,如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等主要集中在电力领域,因此我国电力行业必将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承担更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应对气候变化也将成为“十三五”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内影响电力行业长远发展的顶层战略,碳排放已经对电力行业形成了新的更加重要、更具全局性、更加长远的约束。
(作者供职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