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17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海口、三亚、儋州地级市达到90%,其他市县城区达到50%,重点镇达到30%。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各市县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现象,污泥处置方式仍以简易填埋和临时堆置为主,个别市县污泥的不规范处理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为此,《意见》指出,今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要加快推进海口生物资源利用示范中心建设进度,确保在2016年底前投入使用。
在技术路线方面,《意见》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置方式。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对于受工艺污染较少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因回收利用价值较高,且海南省拥有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的天然优势,可考虑采用污泥土地利用的“绿色循环”技术路线;对于省内有工业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可考虑填埋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可以作为应急临时过渡措施利用当地现有垃圾焚烧厂等设施,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协同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
《意见》还要求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污泥扶持政策。各市县通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将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保障污泥处理设施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