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市民生活用水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用水,促进水资源科学合理运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近日,灌南水务集团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精神和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经履行成本调查、集体审议、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和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收费。
阶梯水价分级设定以户为单位,实行三级水量阶梯,第一级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小于等于192吨(即每户月均用水量小于等于16吨);第二级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大于192吨小于300吨(即每户月均用水量在16至25吨之间);第三级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大于300吨的(即月均用水量在25吨以上的)用户。阶梯水价标准,水价级差之比为1:1.5:3,以基本水价1.60元每吨为基数,第一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为2.85元每吨(含污水处理费1.05元每吨、水资源费0.20元每吨);第二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为3.65元每吨(含超出用水量加收基本水价的50%,污水处理费1.05元每吨、水资源费0.20元每吨);第三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为6.05元每吨(含超出用水量加收基本水价的200%,污水处理费1.05元每吨、水资源费0.20元每吨)。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我县城区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即以2016年2月抄表水量起计算年度用水量,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该策略在确保广大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设定用户年基本用水额度,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居民用水量,遏制奢侈用水,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