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3年1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据介绍,《实施方案》对“考核程序”部分进行了修改调整,取消第四季度监督检查。除此之外,还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并入“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在《实施方案》第五部分中增加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相关内容。
按照《实施方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政府确定的各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年度和进度目标、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消费侧能源节约集约管理、能源结构优化、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十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