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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12家“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实际排放数据调查

   2015-12-17 无所不能 4580
核心提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是为了降低燃煤电厂排放而制定的政策,达到排放标准的电厂将获得电价补贴。这本是一项降排、环保的政策,却一直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是为了降低燃煤电厂排放而制定的政策,达到排放标准的电厂将获得电价补贴。这本是一项降排、环保的政策,却一直饱受争议。反对的人认为对“超低排放”电厂的评价标准有问题,也有人认为如果不对达标的企业进行监管,这个政策就没有太大意义。那么问题来了,那些宣称已经达到超低排放的电厂的排放情况究竟如何呢?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文中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力争实现超低排放。全国有条件的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相较于现有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比,超低排放的标准要严格的多,要求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如果达到超低排放的标准,将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

尽管超低排放从理论上能大幅降低燃煤电厂的排放强度,但是质疑该技术是否应推广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其中的“领军人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秘书长王志轩先生就提出过,超低排放改造通过了168小时的检验((投产进行168小时的连续运行检验是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正式移交生产的判断标准),并不能证其技术、工艺、设备是否成熟、可靠、可复制性及推广性。因为他们没有长期运行的实践进行检验。针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特点,还需要通过更多工程、在较长的时间内,进行负荷调整、条件改变等多种情况的考验和评估才能得到确认。

那究竟那些宣称已经达到超低排放的电厂的排放情况如何呢?根据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最新的调查,情况并不乐观。“验收达标,运行超标”并非个例。(文末附绿色和平关于“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排放情况完整报告)

截止2015年9月30日,绿色和平从媒体公开信息收集了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并与传统煤电装机大省,山东省、江苏省和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的燃煤电厂进行交叉比对,最终获取了12家宣称达到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电厂2015年前三季度的排放数据。结果发现:

1、稳定的“超低排放”不容易

在调查的12家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中,每一家都出现了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行为。其中某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超过其总运行时间1%的有5家燃煤电厂,超过20%的有2家燃煤电厂。

2、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

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的1号机组分别有53个小时、36个小时和92个小时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超低排放限值的记录。虽然该燃煤电厂的三种大气污染物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总运行小时的比率均低于5%,但该段时间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却分别占到总排放量的39.4%、12.1%和24.3%。此次调查中还有另外4家燃煤电厂的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超过超低排放限值期间的排放量占到其运行期间总排放量的39.4%至72.3%。

3、超低排放明星电厂也应被扣除环保电价

近日通过验收的京津冀地区首家全厂“近零排放”燃煤电厂——神华国华三河电厂,2015年第二季度,其1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二氧化硫未达到超低排放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3.7%,2015年三季度其2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监测间占运行时间的1.1%。若按照本月最新发布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中的对于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的规定,上述两台机组的二、三季度的享受超低排放补贴的上网电量应被扣除10%。

由上述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如果超低排放改造仅仅是通过验收,而忽视了后期监管,那超低排放所能带来的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好在《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2016年6月底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制定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而更有效的监管也必将改善目前超低排放燃煤电厂“验收达标,运行超标”的情况。

但要真正实现2020年电力行业60%的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中国2030年温室气体达到峰值的承诺,更应该通过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速向能源低碳化的目标前进,减少新建燃煤电厂,更多的利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中国新增的能源需求。

绿色和平关于“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排放情况报告

政策背景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9月发布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其中规定“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实现该排放的燃煤机组一般被称作“超低排放”机组。

今年12月2日,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同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能源局发布政策确立超低排放的电价支持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以前或之后并网运行的机组分别加价1分钱每千瓦时和0.5分钱每千瓦时,并按照排放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执行事后兑付。电价支持政策中提出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

数据统计总结

截止2015年9月30日,绿色和平从媒体公开信息收集了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26家电厂37个排口),并与传统煤电装机大省:山东省、江苏省和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的燃煤电厂进行交叉对比[1]。最终获取12家宣称达到“超低排放”燃煤电厂的共15个排口数据,并将这12家电厂每小时的排放记录与“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一一比对。

绿色和平数据分析发现——

1. 稳定的“超低排放”不容易

绿色和平调查的12家燃煤电厂均有不同程度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记录。以信息公开平台上提供的数据[2]为依据,12家燃煤电厂中:全部存在氮氧化物排放违规,全部存在二氧化硫排放违规,11家存在烟尘排放违规(其余1家数据缺失);其中,某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不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超过其总运行时间1%的有5家燃煤电厂,超过20%的有2家燃煤电厂。

本次所调查的12家电厂中有11家电厂均属于五大电力集团或神华集团,对整个行业有示范作用。然而,部分燃煤电厂有严重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记录:

数据平台上的排放记录[3]显示,在12家企业中,无法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超标时间占其运营时间5%以上的情况并非个例,其中氮氧化物出现严重超限值的燃煤电厂有4家,二氧化硫有1家,烟尘有2家。

如山东省国电石横发电公司,竟有1710小时的烟尘小时排放浓度超过了超低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占2015年1-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42%。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氮氧化物排放记录上有1838个小时超过“超低排放”限值,占2015年1-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53.4%。

表1.部分电厂总运行小时数、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小时数及超限值占总运行小时数的时间比率

2.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

排放数据显示,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的1号机组分别有53个小时、36个小时和92个小时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出现了超出“超低排放”限制标准的记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三种大气污染物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总运行小时的比例低于5%,但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却占到总排放量的39.4%、12.1%和24.3%。

除了该燃煤电厂外,被调查的12家电厂中还有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等4家燃煤电厂有类似的情况。2015年1月至9月期间,这些燃煤电厂的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超低排放”限值期间的排放量占到其运行期间总排放量的39.4%至72.3%。

表2.5家燃煤电厂的三种主要大气污染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在非“超低排放”期间排放量占总排放量比率超过35%的排放信息

3.“超低排放”明星电厂的表现

近日通过验收的京津冀地区首家全厂“近零排放”燃煤电厂——神华国华三河电厂,2015年第二季度,其1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二氧化硫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3.7%。2015年3季度其2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

若按照本月最新发布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中相关规定,上述两台机组已满足“环保电价扣减10%”的评价标准。

表3.神华国华三河电厂2015年前三季度各个机组符合“环保电价扣减10%”的评价标准的情况

结果分析

目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尚不能达成稳定连续排放,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存在“验收达标,运行超标”的情形。

目前的监管机制违法成本过低。按照近期发布的“发改价格[2015]2835号令”[4]中的事后兑付政策规定,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仅根据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排放的时间比率,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上网电量加价,但“短时间内大量排放”的情况却并不在政策的考虑之中。惩罚性政策缺失和低违法成本可能使超低排放标准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监测数据平台尚不成熟,在此次的调查期间绿色和平发现:

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读取缓慢且经常性出现无响应无数据的情景,给公众获取排放数据增加困难。

政策建议

江苏省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出现较多负值,难以作为有效的监测数据使用。

绿色和平认为,现有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2020年前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减少60%的目标。但这种“超低排放”改造不应只停留在前端的设备升级改造和验收,后端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应配套建立起来。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对于领取“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却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厂,应明确整改和惩罚措施,以督促完成改造和环保验收后的燃煤电厂能够长期维持“超低排放”标准。

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到扣除环保电价和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考量范围之内,以杜绝“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的现象。

各省环保监管部门应确保信息公开平台正常运转,以确保公众监管的正常进行。

其次,要实现2020年电力行业60%的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中国2030年温室气体达到峰值的承诺,更应该通过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速向能源低碳化的目标前进,减少新建燃煤电厂,更多的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中国新增的能源需求。

违规排放情况汇总表:

[1]其中江苏省排放数据及三河电厂排放数据为绿色和平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抓取。河北省其他电厂和山东省排放数据为上海青悦http://www.epmap.org/ngo从上述平台抓取并提供。

[2]本调查中江苏省使用折算值数据,河北省和山东省因未提供折算值,在本研究中使用监测值替代

[3] 本调查中江苏省使用折算值数据,河北省和山东省因未提供折算值,在本研究中使用监测值替代。

[4]即《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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