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15]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第114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专项行动,既有利于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增添民生福祉,也有利于扩大投资、促进煤电产业转型升级、相关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地方及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专项实施计划,做好与本方案的衔接。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对项目改造和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煤电企业是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确保改造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四、装备制造企业、电网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和环保专业公司应努力保障并优先满足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的需求。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