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产业省11月4日公布了“电力零售方针(草案)”,作为“向需求方提供适当信息”的一环,规定公开电源构成是“必要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利用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发电的电力为“FIT电力”,对零售电力运营商要表述为“FIT电力”宣传提出了三个要求。
经产省就利用FIT制度而产生的电力总结道:“因其是由全体国民负担而得以导入的,所以其二氧化碳零排放的环境价值要属于全部用户”。因此,在表述电源构成时,不能说是“可再生能源”,而要用“FIT电力”之名,用不强调环境价值的方式说明。
在表述电源构成时,可以说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站发电电力”的条件是:该电站未利用FIT制度。
关于收购“FIT电力”销售时的说明方法,具体列举了三个要求:(1)就“FIT电力”这一点,要以不招致误会的方式表述;(2)要注明FIT电力在整体电源构成中所占的比例;(3)要介绍FIT制度。并给出了表述示例(图1)。
图1:方针草案中给出的电源显示示例(出处:经济产业省)
如果这三项要求全部满足,则可以在合同中表述并说明是“可再生能源”或“太阳能”等具体电源类型,或者追加说明是“从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营商手里采购的电力”等中立的事实关系。
表述为“100%太阳能”的条件
另外,未利用FIT制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站所发的电力虽可以表述为“可再生能源”,但有些情况不可,如“把白天发电或采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视为夜间供给的电力等,将不同时间段发电或采购的电力量转移计算的电源构成”(图2)有问题的示例。就是说,要在电源构成的介绍上表述为“100%可再生能源”,就不能有可再生能源的时间性“转移”。
图2:电源显示计算上不认可再生能源的“转移”(出处:经济产业省)
在光伏电力中组合风力和生物质等可在夜间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但当“利用蓄电池供给光伏电力时,由于会在不同的时间段充电或放电,因此表述时,可以作为电力量移转计算”。反过来说就是,要表述为“100%光伏电力”,就必须利用蓄电池。
另外,零售电力运营商宣传“地产地消”时,由于是与环境价值不同的概念,所以能包含可再生能源电力。但“至少要注明发电站所在地和电力供给地区”,而且,“还要说明是哪种意义上的地产地消,最好在签约前和签约后作书面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