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倾斜的产业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及市场的应用
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93年后由《基本环境法》取代)中第24条规定,“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防治公害的设施,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必须采取必要的金融、税收以及其他措施给予支持”。而且还规定“在构建前述的措施时,要特别考虑到中小企业”。根据这样的基本思路,为了促进工业企业采取防止公害措施,日本实施了补贴、公共金融、税收优惠、工厂搬迁及指导、技术指导提供信息等各种措施。
1 创办政府非盈利性质的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给予贷款优惠
日本政府为了加强对环保的投入,制定了一系列的贷款优惠政策,其中利用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已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日本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设备近代化基金、日本开发银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以及环境保护机构等。
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1953年设立,利用政府资金和发行债券从1965年开始实施对环保设备投资的优惠贷款制度。日本开发银行以提供长期优惠的设备贷款为主要业务,通过对一般金融机构的业务补充,促进经济的复苏和产业的发展。
国民金融机构是政府全额出资的金融机构,目的在于向很难得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项目资金。从1970年开始,为建设防治产业公害设施发放特别贷款,贷款发放对象为企业及设施,与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情况大致相同。
环境保护机构是为落实政府对公害问题的补贴政策而在1965年成立的专业机构,主要业务就是利用国家及其他部门资金,实施对环保项目投资的优惠贷款,实施的补贴项目为建设转让项目、低息融资贷款——对于建设防治公害设施技术、资金方面比较困难的企业及公共团体,事业团直接建设设施,完成后进行转让。运营方式为建设费用由政府
提供低息贷款,转让后由委托方的企业及公共团体来偿还贷款给事业团。其中,设施的偿还期是20年以内,机械设备是15年以内。
上述政府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简化贷款手续、增加贷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延长偿还期限、给予优惠利率。如中小企业事业团对环保设备的投资贷款,贷款比例最高可占投资总额的65%;偿还期限为15年,可延期2年,年利率为2.7%。
2 通过政策银行向环保产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
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专门设立节能环保专项资金,为相关节能、减少水质、大气污染和控制废弃物排放、石油替代能源和低耗能建筑机械等4个领域的研发提供贷款。同时,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从2004年开始导入“环境评级融资制度”,向致力于环保经营的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服务,该制度实施以来提供融资总额已超过5000亿日元。2009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不断加大“环境评级融资制度”实施力度,拓宽融资服务范围,积极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经营。
3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对环保设备的投资,日本政府从税收方面也给予各种优惠,如加大设备折旧率、免征或减免固定资产税、减免土地税等。日本根据不同类型的环保设备,在其原有的折旧率基础上再增加其价值总额14%-20%不等的特别折旧率;对于污水处理设备,免征固定资产税;对于污水处理设备所占的土地免征土地税。
四、制定计划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寻求技术突破
20世纪80年代以来
日本开始追求创造性技术政策,同时强调重视基础研究以开拓未知领域,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发展大纲》、《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推进“科学技术创造立国”。
90年代中期以来
日本又连续实施了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从提高科学技术政策推进的效果看,对科技投资继续采取重点化的战略非常重要,政府应加强推进研究开发投资重点化战略的力度”,确立了环境、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纳米技术和材料的“重点推进4领域”。
2006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环境研究和环境技术开发的推进战略》后,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针,确定环保研究和技术开发应重点推进的4大领域,并根据4大重点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整理出51项重要课题,从中又确定了国家应重点投资研究开发的20项重点投资课题。
五、通过立法和经济援助加强官-产-学-研间的互动合作,实现产业创新发展
技术创新的本质特征是技术与经济的结合,而通过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在多国已得到验证和实践。日本十分关注官-产-学-研合作的绩效,并通过立法和经济援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大学开展合作,以实现技术重点突破、产业的创新发展。日本政府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产业技术力强化法》;2001年,经济产业省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支援型研发事业”,促使企业与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及其研发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对拥有可望迅速实用化的萌芽技术的企业给予资助。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政策及制度,据《2002年度日本企业在研发方面所实施的产学合作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进行研发的企业中约70%的企业与外部单位实施了研发方面的合作,近40%的企业与大学进行了合作。2004年,据经产省和文部科学省调查,日本技术转移中专利费收入达到29亿日元;日本国立大学与企业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0728个;民间企业通过委托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为1012亿日元,委托研究项目达到15236个,均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截止到2006年,日本全国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
六、通过“环境外交”和环保援助开展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日本环保国际化的重要内容是积极开展“环境外交”。1989年日本外务省设立了环境问题特别小组,在环保领域通过资金、技术和智力的援助开展国际合作。同时,通产省成立“环保技术国际转让中心”,向亚洲和东欧国家转让环保技术。日本曾多次主持召开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会议,如1991年日本在横滨举行了全球环保技术博览会,同时在其他的博览会上设立环保技术专馆,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出口。至今,日本已为蒙古解决了矿山废水处理问题,向中国和匈牙利转让了脱硫技术和设备,向其他东欧国家提供废水处理技术,向拉美国家提供治理城市污染的贷款和技术,日本已成为环保“战士”。
日本提升环保产业竞争力及技术创新力的经验表明,尽管产业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与企业自身活力来推动产业发展,但发展环保产业,在起始阶段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在关键时期,政府的诱导作用和干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