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一边为了抢夺水资源的控制权,封锁尼泊尔,一边又对中国藏木水电站的建设使用妄加评论。其实,藏木水电站规模不大,对下游其他国家影响很小。印度的指责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就是以己度人了……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印度在与周边国家争夺水资源方面,那可是“出类拔萃”。】
我国西藏自治区目前最大的水电工程——藏木水电站,建成并投入商业运行已经有一个多月。这原本属于我国西藏自治区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项可喜的成就,却引来了印度媒体的非议,印媒称这个建在布拉马普特拉河(中国境内称雅鲁藏布江)上的西藏最大的水电工程,可能会影响印度的供水。
不明就里的群众粗一看,还以为祖国“耍了流氓”,开始对喜马拉雅-青藏高原地区这一亚洲水塔的南向部分开启水龙头管理,不由感叹天道循环,报应不爽,浓眉大眼的印度也有今天。细一看,才发现远不是这么回事,整件事情纯属印媒无事生非,无底线炒作。
藏木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仅为51万千瓦,且由于规划以发电为主要目的,并没有大规模蓄水,库容仅为0.866亿立方米,堪堪称得上一个中型水库,连大型水库的门槛都没摸到。其下游还需经过加查、朗县、米林、林芝、墨脱等地,汇合尼洋河、帕隆藏布江(雅鲁藏布江最大支流)等支流才进入印度境内,离出境口足足有500余公里远。
就是这样一个离国境500公里有余,库容量仅相当于一个中型水库的水电站,印度媒体竟然以担心可能影响本国供水为由表示关切,足见其“节操”。查阅以往媒体报道,还可以看到印度媒体称中国的水电建设可能给印度带来洪灾和泥石流;质疑中国政府不顾西藏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大兴水利,况且该地区“因工业基础薄弱实际电力需求并不大”;更有甚者认为中国的水电站工程将使雅鲁藏布江“不再流经印度”,通过“更改河道”,中国可以在干旱期关闭水阀“控制”印度的发电量及农业灌溉,而在汛期却可以打开水阀排洪,这样印度将“被迫看中国脸色”行事,“靠着中国的怜悯生活”。这已经快成“被迫害幻想症”了。在此感到可笑气愤之余,深感有必要整理总结一番印度在跨境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光荣业绩”,以便大家共赏。
不同于我国七大水系基本位于国境以内、独门独户的地理状态。印度的恒河、印度河、布拉马普特拉河(我国境内段即雅鲁藏布江)三大水系均处于与邻国共有的状态。其中印度河与巴基斯坦共有(印度河主体在巴基斯坦境内,而不是在印度境内),恒河与尼泊尔和孟加拉共有(由尼泊尔注入恒河的径流量占恒河全部径流量的46%,在枯水期则占71%,恒河下游一部分在孟加拉与布拉马普特拉河汇合后注入孟加拉湾),布拉马普特拉河则与中国和孟加拉共有(上游部分即我国的雅鲁藏布江,下游孟加拉境内部分称为贾木纳河)。这三大河流占到了印度水资源量的63.3%。水系共有的地理状态,不仅导致印度与邻国在水资源跨境利用上的隔阂,还进一步掺入了领土及主权问题,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下面依次介绍印度与巴基斯坦、印度与孟加拉、印度与尼泊尔的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印度与巴基斯坦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印度与巴基斯坦共有的印度河是两国水资源争议的中心。早在1947年“印巴分治”之前,对于印度河的水资源利用问题就存在争议,不过当时还属于英属印度邦际的争议。“印巴分治”后该问题上升为国际纠纷。由于“印巴分治”划分的主要原则是宗教信仰,印巴政治分界线穿过印度河流域,且以“战略地位重要”为理由没有划分的克什米尔地区也处于印度河流域,于是单纯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又和领土争端扯到了一起,变得复杂起来。不过在印巴两国用拳头进行了一番较量后,第一次印巴战争与1949年结束,双方依据实控线完成了对克什米尔地区的分割,并基本固化下来。这样一来印巴之间关于水资源的争议倒又变得单纯起来,就看采用何种原则分配印度河的水资源了。
印度方面由于占据了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5条支流的上游区域,一开始主张绝对领土主权论。该理论主张水道国可以自由利用和处置位于其境内的水资源,而无需考虑其他水道国的正当权益,严重有利于上游国家。而巴基斯坦则因为分配得到了印度河干道(indus)及5条支流的下游区域,主张绝对领土完整论。该理论要求国际水道上游国家不得改变或影响水道向下游国家的自然流淌,上游国家开发国际水道也应首先获得下游国家的同意,严重有利于下游国家。两国的主张相差甚远,多次协商都没能取得一致结果。
1951年,世界银行总裁布莱克向印、巴两国提出解决印度河水纠纷的合作建议。在世界银行的协调和斡旋下,1954年,暂时出台了一份被称为“可行的、简单公正的”《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建议》,随后又历经多次谈判,最终于1960年9月签订了极具历史性意义的《印度河水条约》,就印度河分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了两国在利用印度河水资源问题上的长期纠纷。
单就《印度河水条约》而言,该条约还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其核心分配方案是印度获得了对东三河即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的使用权。巴基斯坦获得了西三河即印度河干道(indus)、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的使用权;且留有10年时间给巴方建设灌溉系统,以使用西三河水资源来灌溉原来由东三河水源灌溉的地区;并设立了数据交换、委员会定期巡查等一系列合作协调机制。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如果能按照条约执行下去,那么印巴之间的水资源争端就能基本解决,倒也是一桩好事,但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按照条约规定,印度获得了东三河的使用权。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原则,印度在东三河上拦水筑坝,忙得不亦乐乎,很快实现了对东三河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印度大规模的截流引水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实践了东三河水资源的使用权,但毕竟还属于条约约定的内容,并不算出格,所以巴基斯坦方面对此也没有太大抱怨。但另外的情况就不令人愉快了。
印度在完成对东三河水资源的占有的同时,眼光也没有离开西三河。1999年,印度正式在杰纳布河(Chenab)上动工修建巴戈里哈尔(Baglihar)水电站,而杰纳布河属于划归巴基斯坦使用的西三河。巴基斯坦坚持该水电站违反了《印度河水条约》,认为一旦该水坝建成,将切断其下游旁遮普省的农用水源,而旁遮普省是巴基斯坦重要的粮仓。巴国内有声音称印度转移、截留甚至滥用本应属于巴基斯坦的宝贵水源,这是印度进一步威胁巴基斯坦生死存亡的典型做法。巴基斯坦的虔诚军更是威胁要炸掉的大坝。而印度方面则坚持该水电站只是一个径流式水电站,什么也没有破坏,只是河水流过,带动涡轮而已,大坝不过稍微延缓了一下河水流动,对巴基斯坦方面的怒气不屑一顾,权当是巴基斯坦要找茬打架。
虽然吵吵闹闹,但印度最终还是于2008年建成了该水坝,巴基斯坦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既成事实。其实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倒不像印度在东三河做的那样,动不动截河成湖,然后引水分流,严重影响下游水量。但巴基斯坦主要的忧虑在于,巴戈里哈尔水电站开了一个先例,使得印度在原本划归巴基斯坦的西三河上有了修建水利设施的权力。随后印度在杰纳布河上又修建了三座水电站。
在西三河的另一条河流杰赫勒姆河上,印巴之间也出现了争议。1985年,印度就开始在杰赫勒姆河上游的乌拉尔湖(Wular)修建大坝,引起巴方的强烈抗议。而随后吉萨冈戈(Kishanganga)水电项目的修建则更是让巴基斯坦怒火中烧,巴基斯坦在该水电站下游建有一座水电站。但印度的大坝将使河流改道,导致流入下游的水量减少。使得巴基斯坦水电站的发电量无法达到9.6亿瓦的预定目标。巴方要求海牙进行国际仲裁,随后印度搁置了部分在建工程,等待进一步评估。不过,印度最后很可能依然得偿所愿。
大体而言,在印巴水资源争端这一问题上,印度利用其居于上游的有利条件,先是光明正大、合理合法地获取了东三河的水资源使用权,随后逐步蚕食西二河的水资源,追求其“绝对领土主权论”的实现。而巴基斯坦对此除了多次抗议,基本只能被动接受既成事实。
印度与孟加拉的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印度与孟加拉共有河流有54条之多,但最主要的是恒河以及布拉马普特拉河。其中又以恒河最为关键,两国关于恒河的争端也具有典型意义。
印孟关于恒河水资源的分配问题最早要追述到1951年,当时的孟加拉还没有从巴基斯坦独立出来。当年巴基斯坦得知印度计划在西孟加拉邦的法拉卡(Farakka)修建拦河大坝,遂向印度提出关于恒河水资源分配问题,两国恒河水资源纠纷就此开始。
印度修建法拉卡水坝分流恒河水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恒河水增加胡格利河的水量,提升下游加尔各答港的运营能力,同时也可以防止海水倒灌导致的土地盐化问题。但恒河平原下游的三角洲都面临着海水倒灌、土地盐化的威胁,顾此失彼是可以想象的后果。印度的引水分流计划,将给下游的孟加拉带来巨大灾难,孟加拉当然不愿接受。
不过虽然当时的巴基斯坦在1951年就提出了恒河水的分配问题,但印度基本没有积极回应过。磨磨蹭蹭直到1961年,两国总算达成了法拉卡大坝是有争议的工程、存在技术和政治问题这一共识,并随后进行了多轮技术性磋商。受《印度河水条约》启发,巴基斯坦坚持应该达成一个恒河水资源分配条约,以对印度形成明确的约束。印度则坚称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难以达成条约。
拖到1969年,两国终于完成了数据采集和交换工作,可以开始分配谈判了。巴基斯坦提出了一揽子计划,希望获得稳定的水量,但遭到印度反对。与此同时,印度抓紧了法拉卡水坝的建设,于1970年完成了长达2203米的法拉卡大坝。随后的1971年,印度利用东巴基斯坦发生动乱的局势,向孟加拉地区发动大规模突然袭击,成功占领该地区并扶植自治政府,肢解了巴基斯坦,孟加拉从巴基斯坦独立出来。印度和孟加拉国关于恒河水资源分配问题正式成型。
鉴于印度在孟加拉独立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独立后的孟加拉新政府偏向于和印度保持良好关系,印度也意识到水资源问题将对两国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出于拉拢孟加拉的需要,开始积极解决恒河水资源分配问题,并在随后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展。1972年成立了联合河流委员会(Joint River Commission,JRC),并以此为平台展开了磋商,经过磋商,孟加拉国承认了法拉卡大坝,印度则承认孟加拉国是恒河水资源的共享国,双方一致认为在水量充沛的月份,两国不存在水资源分配问题,主要问题在每年恒河枯水季的水资源分配。在1975年两国达成了一个临时协议,有效期是1975年4月21日到1975年5月31日。协议中止后,印度开始单方面分配水资源。
1975年8月,孟加拉发生政变,新政府上台后弱化了和印度的关系,触怒了当时奉行“印度主义”的英迪拉˙甘地政府。由此印度政府在恒河水资源的分配上采取强硬政策,无视孟加拉国对恒河水资源的权利,而孟加拉国则开始将两国的水资源争端国际化,在伊斯兰外长会议、不结盟运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申诉印度的霸道行径。
1977年印度德赛政府上台,改变了原来甘地政府的策略,与孟加拉国达成了《关于在法拉卡分配恒河河水和增加恒河流量的的协议》,规定了在枯水期(每年1到5月)的水量分配,为期5年,此后又通过两次谅解备忘录,协议执行到1988年失效。此后印度再次开始单方面分配恒河水资源,在1994年的枯水期,孟加拉国仅能从恒河分配到大约每秒250立方米的河水,而正常情况下应该有不少于每秒1000立方米的流量。
这种情况直到1996年奉行“古杰拉尔”主义的高达政府上台才有了转机。“古杰拉尔”主义的核心内容是印度单方提供帮助,不要求对等回报,从而让南亚地区处于良性互信。改变了原来强调印度是一个大国的“印度主义”政策。恰巧同年孟加拉国亲印度的人民联盟上台,在此政治背景下,经过两国外交努力,终于在1996年12月达成了《关于恒河河水分配的条约》。条约有效期30年,根据该条约,孟加拉国在旱季可以分配到不低于50%的恒河水,孟加拉国获得了旱季的用水保证,印度则通过该条约改善了与孟加拉的双边关系,促进了两国在经济、安全方面的发展。故事到此,算得上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该条约的执行方面,双方时有争议,远称不上和谐共处,孟加拉国指责印度从没认真执行该条约,在旱季截水,雨季开闸,给孟加拉国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为此还爆发过边境交火。
在孟加拉的另一条重要河流布拉马普特拉河上,印度也没让孟加拉省心,布拉马普特拉河的重要支流提斯塔(Teesta )河上,原本建有孟加拉的达利阿(Dalia)水坝,并以此为依托,建成了一套庞大的灌溉系统,但印度于1993年单方面在其上游建设水坝,将河水引入印度的西孟加拉邦,使得该河流下游几乎断流,致使孟加拉原有的灌溉系统处于荒废状态,孟加拉与印度就此展开多轮磋商,印度多次许诺将与孟加拉达成一个合理的河水分配协议,又多次跳票,严重伤害了孟加拉人民的感情。
此外,从2003年开始,印度加快其论证了20多年的“内河联网工程”的实施,该工程计划将全国的主要河流连成一体,实现全国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其中计划将布拉马普特拉河水系和恒河水系连通,以解决印度南部地区缺水的问题,而恒河及布拉马普特拉河水占了孟加拉国水资源总量的80%以上,此举立马引起了孟加拉国的高度紧张,全国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游行抗议印度的这一计划。
总体而言,印度在与孟加拉的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上,稍不同于长期关系紧张的巴基斯坦,出于拉拢孟加拉的需要,对其有一定照顾,但充满了霸权主义作风,将其作为敲打孟加拉的政治工具,听话就给俩甜枣,不听话就是一顿乱棍,使得孟加拉国怨恨难平。
印度与尼泊尔的跨境水资源利用问题
由于在与巴基斯坦及孟加拉国的跨境水资源利用争端中,印度处于上游优势地位,掌握着主动权,吃相虽然不好,但手段倒不算太出格。到了与尼泊尔在这一问题上的争端,地位换了过来,印度成了下游国家,有些手段就显得不人样了。
尼泊尔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水系是东部的萨普塔柯西河(Sapta Koshi River)、中部的甘达基河(Gandaki River)和西部的马哈卡利河(Mahakali River)和卡尔纳利河(Karnali River)四大水系。大小河流6000余条,大量的雪山融水加上丰沛的降雨量,使得尼泊尔水资源处于富足状态,但局限于自身经济技术实力有限,难以有效开发。如果印度和尼泊尔友好合作,互利共赢,有效开发尼泊尔水资源,可以缓解尼泊尔和印度北部电力短缺的问题,也可以实现农业灌溉和防洪抗旱的功效。但两国在这方面的合作却实在让尼泊尔人高兴不起来。
尼泊尔东部的柯西河长期被认为是印度“比哈尔的祸患”,每到夏季泛滥的柯西河常常给比哈尔邦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在夏季控制洪水,在冬季提供灌溉,印度计划在尼泊尔境内柯西河上修建水坝,于1954年和尼泊尔签订了《柯西河条约》。根据该条约,尼泊尔同意印度在柯西河上修筑水坝以控制洪水泛滥,并选址在比哈姆那加(Bhimnagar)。
该水坝修建之初就主要考虑印度的防洪需要,对尼泊尔的利益甚少顾及。一开始双方没有商定从该水坝获得的利益分配,经后续谈判协商才达成关于灌溉面积和电量分配的协议。
使尼泊尔民众愤懑的是,印度通过该水坝获得了可灌溉96万余公顷土地的水源,尼泊尔仅仅获得了2万余公顷的灌溉面积。当然,尼泊尔作为一个山地国家,耕地分散,不像印度拥有大面积的平原耕地,且本身水量充沛,制约了尼泊尔方面对灌溉面积的需求。
但是另一方面,尼泊尔作为一个缺煤少油的内陆国家,其电力供应严重依赖水电,且长期存在较大缺口,对电力需求强烈。结果却是,依据条约,尼泊尔要向修建在位于该工程东部渠道上的卡泰亚(Kataiya)水电站购买电力,每度电4尼泊尔卢比,且该水电站的供电长期不正常,尼泊尔只能获得大约0.8兆瓦的电力。
在该工程的修建过程中,印度获准在尼泊尔境内的查特拉(Chatara)、达朗(Dharan)、巴扎(Bazaar)等地开采矿产,以满足工程所需。同时该工程所占用的木材资源也归印度所有,并可任意使用尼泊尔的土壤砂石。相当于印度在邻国的土地上,利用邻国的资源,修建了一座主要为自己服务的水坝。且该水坝的控制权归印度所有,尼泊尔既不能在洪水来临之际开闸放水,也不能在旱季保证灌溉用水,等于变相夺取了尼泊尔的土地。而且该工程修建完工后,淹没了尼泊尔东部特伦区一部分最富饶的农田。
另外由于该工程建设欠科学性,印度又管理不善,泥沙沉积问题严重。成为了威胁尼泊尔南部和印度比哈尔邦的祸患。2008年,该大坝决堤,造成两国上百万人受灾。如今,修复该水坝或是建设新水坝对于双方都成了一个难题,两国都难以承受高昂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成本。
在中部的甘达基河(Gandaki River)水资源利用问题上,印度与尼泊尔也于1959年签订了一个《甘达基河条约》。吸取了在柯西河上的教训,尼泊尔在该条约中详细说明了通过该工程获得的灌溉设施,并明确要求建设一座15万千瓦的水电站供尼泊尔使用,希望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一切都是“然并X”。
1964年拦河大坝落成,东西渠道的建设则一直持续到70年代。工程完成后,按照尼泊尔水利官员的说法,尼泊尔通过该工程获得了542公顷的灌溉面积,而印度通过该工程获得了约160万公顷的灌溉面积。好在尼泊尔主要关心的是水电站的问题,对灌溉面积的悬殊差异倒安之若素,一心等着水电站的建成使用。印度没有让他的邻居“失望”,他们“如约”在尼泊尔境内建设了一座功率为15万千瓦的水电站,但只是理论上的15万千瓦,实际功率只有3-4万千瓦。且印度拖拖拉拉直到1981年才将该水电站交给尼泊尔使用。
在柯西河及甘达基河的水资源利用问题上,尼泊尔局限于自身技术、资金等因素限制,且由于在经济、政治和外交上对印度依赖较大,对于印度单方面提出的水资源合作方案不得不被动接受,闷声吃亏。而印度则认为,尼泊尔方面既缺乏资金,又缺乏技术来利用水资源,自己理所当然应全权负责,且尼泊尔不花分文就获得了电力和水利上的收益,反而应该感激他。
在西部的马哈卡利河(印度境内称萨尔达[Sharda]河)的水资源利用问题上,尼泊尔吸取了前两个条约的教训,主动提出了与印度综合开发的建议,力图实现费用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状态,并与印度达成了《马哈卡利条约》。但受两国政治因素影响,该条约的执行一波三折,并不顺利。马哈卡利河作为两国西部的界河,印度有多次越河侵占尼泊尔土地的历史。在修建萨尔达大坝的过程中,印度就侵占过河对岸尼泊尔的部分土地。从80年代起,印度又单方面在马哈卡利河上修筑塔那克普尔(Tanakapur)大坝,造成尼泊尔境内土地被淹没。在尼泊尔国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有这样的黑历史,使得尼泊尔国内民众对于和印度合作开发马哈卡利河水资源心怀疑惧,难以达成一致认识。
在与尼泊尔的跨境水资源利用中,印度由于处于下游,本身不掌握水资源利用的主动权,但印度利用尼泊尔对其在经济、政治、外交上的依赖,极度排斥尼泊尔与第三方合作;同时又以尼泊尔自身技术、资金实力有限,难以有效开发国内水资源为由,利用尼泊尔的水资源来满足自身需求,对尼泊尔的合理利益甚少照顾;并利用水资源开发为契机,侵犯尼泊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以下游国家身份,反倒取得了跨境水资源的主动权,体现了强烈的大国沙文主义作风。
以上就是印度在跨境水资源利用上的“丰功伟绩”。总的来说,不管是处在上游还是下游,印度基本实现了“我的都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但到了和他的北方巨邻打交道时,印度当然意识到原来的手段很难奏效,于是希望能拉上孟加拉、尼泊尔等和中国形成一个对南亚跨境水资源利用的共同条约,以此来限制中国。
所以印度对我国在雅鲁藏布江上的水资源开发一惊一乍、夸大其辞就好理解了。一方面,这是印度以己度人,以自身长期以来自私霸道的行为作为认知基础,认为中国也将以同样的手段对付它,当然事实已经证明这些都是虚妄的指责。另一方面则是在提前制造舆论,为即将在非法侵占的我国藏南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做舆论准备,并给中国带上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