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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11-24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2140
核心提示: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支撑引领

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建设提质增效、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建设提质增效、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85%能耗限额、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把节能标准化纳入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形成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全省节能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建立节能标准实施、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确保能耗限额、能效指标等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 

统一规划全省节能标准,将节能标准纳入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复审和修订机制,对急需的节能标准启动快速制(修)订程序,确保节能标准能够及时立项、及时复审和修订,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完善节能标准技术审查机制,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协调性。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建立能效标杆转化机制,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准入指标,适时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提高节能标准研究和制定的能力。(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节能标准化服务。

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创新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节能标准化服务水平。(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工业领域:  加快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焦化、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和电子信息等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形成覆盖能耗限额、节能监测、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体系。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煤层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建筑领域: 加快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标准研究与制定,加强运输方式衔接、运输场站设置、综合交通运输以及公路节能照明、不停车收费和超限超载预检系统等方面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

公共机构领域:   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评价等标准。

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

林业领域:  围绕低碳低耗节能发展,加强林业抚育剩余物利用、生物质能源树种培育及利用等相关林业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做好商业流通领域建筑、照明、空调、电梯、冷藏等耗能关键部分的节能技术改造,创建和培育一批绿色商场、绿色市场。

建设一批农村炉灶炕升级换代节能标准化试点,提高农村炊事、取暖设备的热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建设一批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标准化试点,提高秸秆的能源化水平,实施秸秆的全量化利用。开展节能高产种植标准化试点,减少高能耗、低效率的种植环节。

开展低碳低耗节能林业标准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地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在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焦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公告。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到2020年末,50%的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

通过实施余热余压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燃煤锅炉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节能改造,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的应用。

引导公共机构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积极进行节能改造,参与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创建绿色商场、培育绿色市场、提供绿色服务和倡导绿色消费,推动节能推荐性标准在商业企业的应用。

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建设配套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绿色建材目录,推动绿色建材标准的实施推广。

围绕转变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方式,大力推广实施农业节能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大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林业种苗生产各环节以及林副产品加工利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林业节能标准实施的力度,降低能源消耗。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与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大节能标准实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开展能效产品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总体设计(2015-2016年)。 

召开节能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主要任务和职责,确定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

(二)工作落实(2016-2019年)。

加快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实施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

(三)总结提高(2020年)。 

对节能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提出节能标准化工作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技支持力度。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总结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企业作为节能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共建节能标准研发机构,整合资源,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 

加强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育体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建立节能标准专家库,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推动我省地方节能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财政支持力度。 

加大节能标准化财政投入,重点支持节能标准科研、制(修)订、实施推广以及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支持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项目。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保障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行动计划,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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