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按照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推进居民生活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建筑节约能源标准,提高用能效率。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的控制制度。同时,探索开展风能和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交易,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和清洁能源外送。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应当优先安排上网和优先调度。余热余压余气居民供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