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日前,曲靖制定了《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奖惩办法》。该奖惩办法以经济奖惩为手段,建立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惩机制,对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奖惩,确保全市完成减排任务,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该奖惩办法规定,对未完成省、市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方,按未完成减排量进行惩罚。具体惩罚标准为:二氧化硫1.56万元/吨、氮氧化物2.755万元/吨、化学需氧量4.59万元/吨、氨氮39.92万元/吨。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对超过目标任务的减排量给予奖励;未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对部分指标超过目标任务的减排量不予奖励,且该项指标不纳入全市超额完成的减排总量计算。
收缴上来的惩罚资金,将用于奖励全面且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各地获得的奖励资金,也将专项用于区域内总量减排、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等工作。
该办法旨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以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为基础,以经济奖惩为手段,建立起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惩机制,通过对全面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方进行经济奖励,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方进行经济惩罚,引导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切实履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法定责任,确保完成减排任务,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