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每到供暖季,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停供缴纳基础费、测温退费等问题便会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百姓关注的问题一一纳入其中并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采暖补贴: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停供缴费:运行基础费不超热费总额15%
《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0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缴纳热费截止日期前缴纳热费。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缴纳热费总额的15%。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测温退费:投诉后24小时仍不达标,按日两倍退费
《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异议的,用户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故障抢修:因故障连续停热超24小时,按日两倍退费
《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委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热计量收费:具备条件却未实行处10万罚款
《条例》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缴纳热费。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