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和经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现役燃煤机组给予奖励。
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执行电价加价,增加发电小时数,或通过政府收购排污权等方式予以奖励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是指,参照国家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 毫克/立方米(“W”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是指,参照国家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奖励办法》规定,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环保电价加价,给予增加发电小时数奖励。对经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现役燃煤机组,通过政府收购排污权等方式予以奖励。将各市新、改建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替代关停小型分散燃煤锅炉的改造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省级通过优先安排排污权收储计划等方式予以奖励,各级环保部门予以核减排污费
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设施建设或改造完成后,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超低排放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其中,统调燃煤机组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燃煤机组(锅炉)向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绩效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意见。
《奖励办法》确定,省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绩效审核情况函告省级财政部门。省级通过优先安排排污权收储计划等方式予以奖励。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超低排放验收的燃煤机组,应当及时函告省价格、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省价格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电价加价。省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给予增加发电小时数奖励。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自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依照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予以核减排污费。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绩效审核情况报省环保部门。
省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函告省财政部门。省级将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环保部门应按季度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核定,作为执行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加价、发电小时数奖励、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依据。超低排放燃煤机组污染物减排量按改造前、后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差进行核算。超低排放改造前、后的排放量按照《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低排放标准进行核算。
对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省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在超低排放烟气污染物监测技术方面的培训与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要求对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监测。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或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是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的主要依据。
《奖励办法》规定,燃煤机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超低排放标准的,省环保部门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由省价格部门核减超标准时段的超低排放电价补贴,省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下年度核减超低排放发电小时数。没收的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款,统一上缴省级财政。燃煤机组电价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超低排放环保设施的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