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前出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其中明确规定,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按照方案,考核分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考核和生态用地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生态用地考核对象为对生态用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机制、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是否开展市管生态用地管护和修复工作等。生态用地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用地主要功能保护情况、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
考核方式包括自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该方案明确表示,考核工作组根据对考核对象的审核、核查情况,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综合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定结果作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该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