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车主购买一辆实际售价为21万元(发票金额)的新能源比亚迪汽车,享受6万元政府补助,实际支付15万元。随后,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项目中的车损险保额为21万元。问题是,当该车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5万元,还是21万元向车主赔偿?
车主购买一辆实际售价为21万元(发票金额)的新能源比亚迪汽车,享受6万元政府补助,实际支付15万元。随后,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项目中的车损险保额为21万元。问题是,当该车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5万元,还是21万元向车主赔偿?
正方观点:应赔15万元
正方认为,本案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按照客户损失的情况进行赔偿,多损多赔少损少赔,赔偿上限就是客户损失金额,即补偿损失。如果保险赔偿金额,超过客户损失金额,客户就有存在不当得利情况。
在本案中,车主享受6万元国家补贴后,实际花费15万,购买了一辆价值21万的新能源汽车。当车辆出险达到全部损失状态或被盗,保险公司按照承保价值21万赔偿(先不考虑折旧问题),那就等于客户通过这起事故,获利6万元,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故意使车辆致损、致盗,骗取保险金。
反方观点:应赔21万元
反方认为,本案适用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按收取保费对应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按照21万元收取保费,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1万元赔偿。并打比方,假如其中的6万元不是来自政府补助,而是来自车主的“丈母娘”贴补。这6万块钱,就相当于丈母娘补贴女婿的,给女婿买车的钱,你保险公司管得着吗?且如果按照21万元承保,全损或盗抢时按照15万元理赔,岂不又构成了“高保低赔”?
新能源汽车理赔
案情分析:理赔争议的根源在承保环节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政府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因此新能源汽车的保险利益应减去购车补贴,即为消费者购车的实际支出。投保人按新能源汽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与《保险法》规定及保险补偿原理不符,可以说,承保环节的问题,是导致上述理赔案例争议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2014年共销售新能源汽车74763辆,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新能源汽车市场。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优惠补贴政策。如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但客观来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尚未制定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合同条款及保险产品,对新能源汽车依然按照传统汽车的方式承保(即按新车购置价承保)。
相关建议
一是研究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产品或条款。一方面,考虑降低对新能源汽车的承保金额,按照投保人购买汽车的实际价格(新车市场价扣除政府补贴的部分)进行承保,当发生全损或整车被盗时,保险公司则按照其保险利益进行赔偿,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不超过其保险利益。另一方面,考虑修改新能源汽车理赔规则,车辆全损或被盗时,按照实物赔付,即直接赔给客户一辆车。
二是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交流,进一步完善联合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司遏制新能源汽车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阻断保险诈骗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