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分步实施中选点试验是一个好办法,而川渝页岩气勘探开发示范区为油气体制改革试验,提供了机遇。
油 气体制改革是改革大局中的一部分,是对“能源革命”全局有重大影响的系统工程,也一定是复杂艰难且征途曲折的。为此,既需要有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也要有 逐步完善的实施细则。在分步实施中首先选“点”进行试验是一个好的做法。为了进行油气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一些基金会和“智库” 联合或分别进行了专题性的课题研究(笔者参加了其中一些工作)。许多研究工作提出了带有共性的认识:首先在一个项目、一个地区进行试验,取得经验。而川渝 “页岩气勘探开发示范区”页岩气及相关的页岩油初步探索的成功恰恰提供了这样的机遇。
页岩气和页岩油在赋存空间和层位 上是密不可分的,在生产上也多是并行的,虽然多是首先进行容易得手的页岩气的开发,但在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上总是将油放在前面而称为页岩油气。鉴于已将页岩 气列为独立矿种,只提页岩气在论证行文上较为方便,故本文中统称页岩气来涵盖这类非常规油气。
页岩气发展快、潜力大,因而在中 国非常规油气中具有代表性,而非常规和常规油气的差别主要在技术上,从管理体制上看基本是一致的,故以此为整个油气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合适的。试验区必须 落实在地区上,页岩油气在川、渝两地最发育,两地地方政府有很高的积极性,所以多建议将试验区设在这里。此外,这里也有致密(砂岩)油气、常规油气,乃至 有其他资源(如钾盐等)共/伴生,也有发达的油气中、下游。因而在此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就可取得影响全产业链、全国的经验。显然,它不仅是“页岩气勘探开 发示范区”,更重要的是可成为油气体制改革的综合性试验区。强调综合性就要求由仅限于上游的“点式改革”向全产业的“链式改革”发展,要求所有的改革都要 以此为突破口创造经验而为全国油气体制改革所用。综合试验区的工作是全面的,但笔者认为应强调以下方面。
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川、 渝两地共处于油气地质上的四川盆地及周缘,在类型上常规与非常规油气都有,在赋存层位上不但有海相、亦有陆相和海陆交互相,在产层的地质时代上既有晚元古 代、也有古生代(美国页岩油气主要在此层系)、还有中生代。在这样复杂的多种油气类型上取得进展,对进一步研究、勘探开发中国的非常规油气可起到典型引路 的作用。
从资源赋存特点出发笔者一再强调:页岩气与页岩油常伴生于同一油气藏、甚至同一口井中。页岩油气、致密(砂岩)油气、 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也可在同一区块内共生。常规与非常规的界限可以是过渡的,因而两者是可以共生于一个地区、一个区块,甚至同一层位的不同埋深处。从矿种 上把它们的勘探开发完全分割恰是计划经济条块分割的结果。更进一步说,油气与其他沉积矿产也有类似关系,尤以盐类、煤炭(包括煤矸石、石煤)、铝土矿和地 浸砂岩型铀矿最为明显。资源的综合勘探、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是合乎资源赋存客观规律的,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这对于资源相对匮乏的我国特别重要。我国也 陆续出台了不少法规鼓励从勘探开发入手的资源综合利用,但这个问题一直没能真正落实。应该从综合试验区入手大力倡导不同类型的油气资源,直至不同种类的地 下资源的综合勘探开发利用。
探索新的油气管理监督体系
体制改革是综合试验区的重点,这是个涉及全局的系统工程。
深 化改革首先要理顺本领域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归位、市场松绑”,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在综合试验区的实践中逐步明确政府在油气产业引导和 管理监督上的“三张清单”。“权力清单”上明确政府要管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上明确油气公司的准入条件,“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除清 单所列之外各类油气公司(包括民营、甚至外资企业)都应公平准入,打破行政性垄断也就水到渠成了。“责任清单”把政府各行为主体的职责明确、细化,“法定 责任必须为”。有了这“三张清单”就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石油工业各环节、各类企业中资源配置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目前油气作为特殊 矿种为国家“一级管理”,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在政府机关编制已严格限定的情况下,要求中央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管理监督大量的区块准入和退出转 让,甚至数十上百家公司的运作是不现实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试行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管理。可以试行矿权是一级登记、监管上分级实施。当然这就要涉及责、 权、利的划分,涉及到税收。怎样既统一管理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既实事求是照顾到各地的差别又防止地方分割和排他性的地区保护,关键要提高效率、防止 繁杂的环节和互相推委,这些都需要通过实践逐步找到解决办法。
目前各界十分关心的环境保护的监管问题。将专业性相当强的油气环 保与油气监管分割进行、各设部门显然是不利的,可否统一或仅分成几大块进行操作,值得探索和试验。目前将食品与药品合并监管、某些县甚至将商业市场监管统 一进行的做法也可以考虑,在加强政府监管上青岛市推行的“综合执法”网格化运作经验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也要给非政府机构(NGO)对环境的监管留下一 定空间充分发挥其作用。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前面已多次提到,现有法规存在尚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在综合试验区的实践中修改和补充。
为 此,要清理研究已有的法律法规,有的要新立,有的要补充修改。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期内一次完成。从马上就要进行的具体工作出发,首先涉及各 项工作制度、章程等。对此可先采用过去由各国家石油公司执行的一大批国标、行标和内部规章而后再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新经验的吸收而予以肯定、修订和重新制 订。所以,帮助有关方面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也是综合试验区必须承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