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及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对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范围覆盖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和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米0.9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虞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28元调整为1.80元。污水处理费由各城区自来水供水单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自备井供水管理单位代征,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通知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即综合水价(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定价,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城区供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