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肥城市将于2015年10月1日进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4元;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1.5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6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7元;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抽排地下水回收利用的每立方米0.32元,直接外排的每立方米1.6元,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免征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