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四川省最严水资源管理制度,成都市再添新规定:非居民用户用水要签“节约计划书”。9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大了解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两天前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增加新规定,非居民用户应当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如果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同时,管理条例新增一条法律责任以保障上述要求的落实,即非居民用户若不按照用水计划执行责任书履行节水义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用水量。
管理条例中再次明确,成都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其中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具体来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
对此,管理条例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首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