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将启动覆盖煤炭、石油化工和钢铁等主要排放行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清华大学、中创碳投等单位已经共同起草了24个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24个指南”),涵盖发电、钢铁、石油天然气、化工和水泥等行业。首批10个行业指南正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组织下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标准。
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在即,企业可能将要核算除二氧化碳外的更多排放源
2013年我国启动碳排放交易以来,深圳、北京等先后7个交易试点逐渐建立。目前,试点地区实行各自制定的排放核算标准,且不能跨地域进行交易。伴随全国碳市场的启动,企业碳排放核算的国家标准该如何统一?国家标准将纳入哪些主要的行业和排放源?统一碳市场将对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提出哪些新要求……为解答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对参与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标准制定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统计考核部副主任、副研究员于胜民进行了专访。
统一标准从三方面影响企业
记者 :于主任,您好。据您了解,伴随全国碳市场的启动,统一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将如何制定?
于胜民 :全国统一碳市场之后,可能会以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4个指南”为基础,在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进而变成国家标准。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区先试用这些指南,而部分指南经修改完善将有望率先成为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的国家标准。
我国2013年启动碳排放权试点交易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目前,7个试点地区都制定了符合各自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和需要的碳排放标准和指南,其中,除了重庆和深圳核算了非CO2的排放,另外几个地区只对CO2排放做了核算。而国家指南把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比较显著的排放源(不仅是CO2)都纳入核算范围,要求核算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更多也更全面。但“24个指南”在核算某个具体排放源的方法论或数据质量方面的要求一般都没有7 个试点地区的标准要求高。
我们在起草全国企业碳排放指南以及今后把它们变成国家标准的时候,会参考试点地区的指南和当地企业的意见,针对企业在试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不同程度的修改,同时把试点地区好的经验方法纳入进来,如试点地区更加看重数据准确度和数据质量。因此,国家指南将是与试点地区指南相互吸收、结合的结果,对排放源的颗粒度和行业覆盖度将更加细致,对数据准确度的要求将更高。考虑到起步阶段的可操作性,国家标准可能对数据质量没有那么苛刻的要求,这样才能让排放企业易于执行,慢慢平和地提高过渡到统一的标准上。
记者: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在即,这给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于胜民:首先,企业可能要核算更多设施层级的排放源。如报告主体除了在企业层级核算和报告反映企业全貌的排放源外,还可能再单独在设施层级核算那些被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重点设施排放源、新增设施排放源、退出设施排放源等,即排放源的颗粒度将更加细化。其次,对碳排放量核算的准确度可能更加严格甚至有额外要求,强调和提升数据监测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碳交易主体的实际排放量必须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文件核查和现场核查,主管部门还将复查复审,如果数据发生很大出入,就会影响碳交易配额的发放和买卖。三是企业碳排放核算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具可比性,包括碳排放核算的方法论、排放源粒度、监测计划、数据来源、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都会有统一的模板和填报要求。
试点地区或沿用已有标准
记者 :据您了解,企业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将纳入哪些主要的行业和排放源?
于胜民 :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把哪些行业和排放源纳入碳交易管控,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公布。由发改委编制的“24个指南”考虑得比较全面,几乎包括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但不是所有的排放源都适合纳入碳交易,因为执行起来可能有很大难度,而且花费成本太高,引入的数据不确定性也会很大,不利于碳交易制度的良性发展。
试点地区的指南专门针对碳交易,而国家指南适用的范围更宽,有许多折中的考虑。例如,一些行业特点是小企业集中,现有的指南和标准对它们没有做严格的质量要求,即便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将它们纳入进来,这些企业也无法立即按要求提供数据。因此,预计全国碳交易第一阶段会率先纳入石油化工、钢铁、发电等大行业。因为它们有比较好的数据计量基础,而且对一些通用排放源的核算比较准确,在此基础上边运行边慢慢扩展到相对次要的排放行业。
至于排放源,一方面,国家可能不会要求把企业所有的排放源都纳入碳交易体系,可能会先把数据准确度较高(如误差±5%以内)的排放源纳入。受企业本身计量精度和对含碳量估算的影响,企业对某些排放源的核算比其他排放源算得准确,如对固定排放源化石燃料CO2排放的测量结果离真实值一般只有±5%的误差,而对一些逃逸排放(非有意的、由于设备本身泄漏引起的无组织排放)、工艺放空排放(油气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和火炬排放之外,因工艺要求有意释放到大气中的废气流携带的温室气体排放)等计算结果精确度会差一些。另一方面,国家标准可能会把多数行业和企业通用的排放源纳入碳交易,而不是把某个行业一些特别的排放源(如含氟气体)纳入进来,否则会造成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记者 :全国现有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放核算标准与国家标准有何区别?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试点地区的核算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处理?
于胜民 :目前的实践情况是:第一,试点地区关注的是被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对非碳交易的企业不做核算要求,这些地区的指南标准也是专门为本地碳交易而编制的;第二,即使是被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要核算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是限于当地碳交易制度要求管控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从整体情况看,试点地区的指南和标准结合了本地需求和地方产业特点,包括本地主要的排放行业和企业,但考虑的行业相对没有国家考虑的那么全面,对当地没有的行业便未做考虑。而发改委发布的国家指南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基本考虑在内,旨在让碳交易和非碳交易的企业都能适用,因此要求对未来全国碳交易体系中可能纳入和不纳入的排放源和气体都进行核算。这是试点地区碳排放核算指南或标准跟国家指南最大的区别。
目前7个试点地区还需要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明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时未必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试点地区将在一段时间内仍延续已有的核算方法和标准,再逐渐向国家标准过渡。
另外,如果试点地区发现有国家碳交易体系管控的某种排放源是此前自己未考虑到的,可能会扩展当地指南中的核算要求。总体而言,试点地区碳排放标准只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不过在具体的执行中,试点地区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和选择余地。
石油化工碳核算面临新要求
记者 :在您看来,石油化工企业应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和分配碳配额?
于胜民:在我看来,碳配额分配方法和碳排放核算方法一样,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方法论。碳配额的免费发放目前普遍采用两种方法:历史排放法和单位产品基准线法,可以说是各有各的难处。如果按历史排放水平分配配额,早年减排幅度大的先进企业会觉得不公平,因为经过早期大力减排,减排量幅度很大,下一年再减排的潜力就较小了,但还要面对国家配额分配逐年缩紧的趋势,履约压力很大;而相对落后、历史排放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年减排幅度不高的企业,分得的配额会较多,而且一旦把以往积聚的减排潜力集中释放,反而得到了很多配额剩余。
同样,按单位产品基准线来进行配额分配也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它要求以行业较高技术水平为标准,参照生产一吨产品的排放量来分配配额。这对相对落后的企业来说,要么大量投入减排技术,要么购买更多配额,所以它们会觉得自己就更不能生存竞争了。
现实中的免费配额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折中办法。一般情况下,对于在碳交易开始前已投产的按历史排放法来计算配额;对新增和扩建产能,按未来产品产量,以每个产品的行业基准排放量计算碳配额。
另外,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我认为比较可能采取免费发放加小量限价购买的配额分配形式,不太可能立即采用拍卖的分配形式。
记者 :据您了解,启动全国碳市场将对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提出哪些新要求?
于胜民 :据我了解,石油化工系统自身有一套企业内部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要求核算的排放源甚至超过国家指南和试点地区的要求,标准更为严格。由于石油化工企业有多年碳核算工作基础,有些已建立企业内部碳排放报送系统,具有提交碳排放报告的经验,将更能适应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核算方法的变化。
未来碳交易信息会像股票一样,成为企业每天必须关注的内容
不过,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可能对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企业提出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第一,可能对排放源的数据计量提出精度等级的要求。因为排放量的计算必须基于数据,而数据(如消耗的能源量、原料投入量、产品产出量)的准确度与计量仪器的精确度、按照什么标准来计量等要求密切相关,这些方面可能有更明确的规定。第二,可能对排放因子(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的计量有更苛刻的要求。国家指南为所有的排放源都给出了一个缺省排放因子,本是为没有能力自测的企业参考使用,但多数企业往往就满足于使用缺省排放因子。实际上,这些缺省排放因子很多是针对十年前的国家情况,既不能反映现今的国家平均水平,更不能代表技术水平不同的各个企业。所以,未来可能考虑让一些没有实测能力的、小排放企业使用国家指南中给出的排放因子缺省值;但要求排放量大、技术水平好的企业去实测自己的排放因子和碳含量数据,甚至把这些企业实测的排放因子加以统计分析,得到更能反映当年实际水平的排放因子数据作为该行业某种排放源的缺省值,使国家标准中提供的缺省排放因子更加准确。
记者:对石油化工企业来说,解决好一些具体问题有助于做好碳排放核算工作。例如,对于使用权与所有权不一致的企业或设施排放责任如何归属,涉及注册地与生产地跨省的企业排放报告应注意哪些问题,您有何看法?
于胜民:这两个问题是指南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大的问题。目前的设想是按照运营控制权确定责任归属,比如对一台生产设备而言,谁使用设备,谁负责核算该设备的排放数据,这个要求对石油化工企业比较容易操作。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石油系统内跨省、跨区域的生产企业提交排放报告一般以生产地为准。如果企业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即可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单独提交排放报告到企业所在省的主管部门;如果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而企业所在的省也没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将可能采取把该省不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的部分或者全部石油化工企业“打包”起来的形式,统一将报告提交到省里。
记者 :配合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您认为,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应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于胜民 :首先要做好在设施层级上核算纳入碳交易的排放源、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准备,包括数据资料的记录和存档。这要求石油化工企业不仅要掌握在设施层级上核算排放源的方法,还要明确排放数据来自哪个数据源,并且要加强对数据的监测获取和质量管理。比如在排放因子的选用方面,如果企业实测排放因子,要明确对排放源取样、监测和测量的标准,以及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其次,配合未来可能引进的第三方核查,企业可制定一套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三方核查主要是去现场核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排放源数据的原始记录。比如,进来的原油分几批、量是多少,油罐年初年末的库存是多少,原油进某个燃烧装置时仪表记录的数据是多少等。这要求计量仪表配备齐全、精度高,还要配备相应人员进行读数、记录和存档工作,上述都可以在企业碳排放管理制度中做出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要求。
再次,大型石油化工集团的企业遍布全国,排放量也较大,可以考虑在总部设立碳资产管理工作组或相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