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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

   2014-05-27 中国节能网3600
核心提示:欧盟的经验说明,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使竞争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更有效地保护供电安全,也能够更好地满足清洁电力大范围消纳的需求。
  欧盟的经验说明,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使竞争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更有效地保护供电安全,也能够更好地满足清洁电力大范围消纳的需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改革法案,推动成员国开展电力市场化改革,并同步推进电力行业一体化建设,促进成员国之间能源市场的开放融合,力争在2014年之前建成内部统一能源市场。2014年2月4日,欧盟4家电力交易所与13家输电系统运营商首次实现日前市场联合交易,范围覆盖中西欧区域、英国、北欧、波罗的海以及瑞典和波兰等15个国家,该区域用电量占欧洲整体电力需求的75%。这是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回顾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历程和主要做法,对于我国下一步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
 
  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历程与改革法令颁布基本一致。欧盟在1996年、2003年和2009年先后颁布了三个电力(能源)改革法案,提出电力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发、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电网环节在有效监管下实现公平开放。

   1996年,欧盟加强成员国电力改革的指导,发布了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令(Directive 96/92/EC)。按照改革指令,电力市场可以采取不同的业务模式,允许电力公司纵向一体化发展,但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离。以第一个指令为起点,欧盟各成员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开始在统一框架下全面展开,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

   2003年欧盟发布了第二个指令(Directive 03/54/EC),该指令以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自由化,要求到2007年7月1日前,所有用户都有权自由选择供电商。指令还要求输电、配电业务须从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中实行法律分离,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并对发电商和用户实行无歧视的开放;输、配环节电价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确定,防止一体化电力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和交叉补贴。

   2011年3月3日,欧盟新一轮电力改革法案(Drective 2009/72/EC)正式生效。新的能源法案包括三项核心内容:一是进一步保障电网独立运营,促进跨国联网,保证欧盟内部电力企业及外部企业更公平的竞争,促进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二是建立更加有力、更加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三是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与之前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草案相比,改革法案认可了欧盟内部输电网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并未强制要求对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进行产权拆分,而是采取加强监管的方式促进公平竞争。该法案规定:输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保留输送网络所有权,但应委托独立机构经营输送网络,或者成立子公司经营输送网络;配送业务,能源企业可以继续经营配送网络,但与其他业务(生产与输送等)保持法人独立、职能独立或财务独立。此项改革措施反映了欧盟各成员国放眼全球市场,从国家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在建立能源统一市场的同时,注重维持和发挥大型能源企业综合优势的共识。

   2011年,欧盟领导人明确提出2014年之前建成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加快电网和天然气管道的互联,保证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实现能源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输送和供应,并为推进能源市场立法、统一运行规则和技术标准等各项工作列出完成时间表。

 跨国跨区的市场联合交易
 
   欧盟各成员国的行业结构呈现多样化特征,多数国家调度与电网一体化管理。约半数成员国的输配电业务仍保持在同一垂直一体化的电力企业内,但按照欧盟要求将输电、配电和其他业务法律分离。

   在欧盟层面,主要由输电运营商联盟(ENTSO-E)和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CER)负责电力系统调度与监管的协调。输电运营商联盟成立于2008年,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通用的电网运行、发展规划以及市场整合规则,包括运行安全与可靠性、容量分配、阻塞管理以及并网要求等。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成立于2011年,负责起草框架性指导原则、设计跨国交易以及监管机制等。

   由于欧盟部分成员国已经建立了本国电力市场,近年来,为了推进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欧盟在加强输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国联网的同时,主要通过联合交易促进各国电力市场的融合。联合市场根据各成员国市场的电力净进口与净出口曲线进行匹配,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和价格。若输电系统无阻塞,则整个联合市场形成统一价区;若系统存在阻塞,则联合市场分割成不同价区。

   2006年以来,欧盟已陆续实现多国、多区域市场的联合交易,基于统一市场规则、实现联合出清的市场机制已经逐步建立。2006年法国、比利时、荷兰3国联合市场开始运行;2008年,德国与丹麦的日前电力市场开始进行联合交易;2009年,6家电力交易所(APX-ENDEX, Belpex, EPEX Spot, GME, Nord Pool Spot和OMEL)签署了联合出清合作协议(捷克电力市场运营商OTE于2013年加入其中);2010年,中西欧区域实现了市场联合;今年2月4日,欧盟西北欧地区15国首次实现日前市场联合出清。截至2月19日,联合市场的日均出清电量35亿千瓦时,在2月11日的某一运行时段,联合市场中除英国外的所有国家形成了统一的出清价格29.45欧元/兆瓦时。

   在本次西北欧日前联合市场的基础上,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向其他区域开放,最终形成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根据欧盟研究报告估算,全面实现联合交易可以带来每年25亿?40亿欧元的市场效益。根据欧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的预测,认为尽管目前欧盟市场联合进程存在一定延误,但到2014年底大部分欧洲日前电力市场能够实现联合交易。

 放开用户选择权
 
   随着1996年电力改革第一法令的发布,欧盟开始要求各成员国放开用户选择权;2003年欧盟颁布了电力改革第二法令,要求各成员国自2007年7月开始全面放开电力用户的选择权。目前,欧盟除马耳他等个别国家或地区暂未全部放开外,其他国家所有用户(包括家庭用户)都已经放开了选择权,但目前多数欧洲国家仍在一定程度上对零售电价实施管制。

   截至2012年,完全放开电价管制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捷克共和国、芬兰、德国、英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对各类型用户均实施管制电价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法国、马耳他、罗马尼亚。在完全实现自由化的国家中,居民用户更换供电商比率平均为8%;对于至少部分用户实施管制电价的国家,平均更换率为6.5%。

   欧盟用户选择权放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欧盟通过开放用户选择权的方式直接引入竞争,在许多国家保持了发输配电产权一体化的体制下,用户侧带来的竞争压力有效地推动了电力企业提高效率。二是欧盟各国基本都按照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从大用户到小用户,分阶段、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三是各国在放开用户选择权之前,都制定了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或已明确了输配电价的定价机制,为电网向所有第三方无歧视放开奠定了价格基础。四是售电主体既有原有电力公司也有独立售电公司,但在市场驱动下一些独立售电公司逐渐被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如发电公司、燃气公司等)并购,尤其是发售电一体化公司占据了市场较大份额,例如英国六大发(配)售一体化公司占据售电市场份额接近90%。五是为保证对用户供电服务,欧盟要求各国可指定一家供电企业或售电企业按照监管机构批准的价格、条款作为保底供电商,各国一般都是将原配电企业作为保底供电商,比如法国。

 促进电力清洁发展的
 
 市场机制

   当前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日趋严峻,欧盟正积极引领和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大力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截至2013年年底,欧盟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占比分别达到13%和9%。现阶段,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高于常规电源,面临着如何参与市场竞争、回收投资等挑战。为此,欧盟各国正在积极调整和完善电力市场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固定电价、溢价电价、可再生能源配额以及绿色电量认购制度等。

   与此同时,欧盟还要建立保障发电容量充裕度的市场机制。保障电力可靠供应、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是电力市场建设的前提。从近些年欧盟电力市场的发展来看,市场吸引发电投资的能力受到质疑。欧盟自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备用率不断下降,目前正面临着未来容量短缺问题,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也对系统备用容量和辅助服务电源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年初欧盟委员会已开始讨论是否建立特殊激励机制保障电力供应。目前,欧盟各国采取的容量机制主要包括战略备用容量机制、固定容量价格机制、容量配额机制、容量市场机制等。

 欧盟电改的启示
 
   在欧盟改革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成员国的不同国情,在坚持基本改革精神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进行灵活调整。最终颁布的第三改革法案认可了电网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并未强制要求实施产权拆分。在我国,基于经济较快发展、能源资源与负荷分布不均衡、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等基本国情,保持输配一体化、调度电网一体化是保障我国电网和电力工业科学发展的最优化、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建设方面,欧盟致力于建设统一电力市场,已明确提出2014年之前建成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的目标,并已实现西北欧区域15国电力市场联合。欧盟的经验说明,市场范围扩大会带来市场主体增多和供应增加,使竞争更加充分、资源配置效率更高,更有效地保护供电安全,也能够更好地满足清洁电力大范围消纳的需求。

   我国跨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需求十分迫切,客观上决定了我国需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同时应加大电网互联规模,提高包括特高压输电工程在内的跨区电力输送能力,为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此外,面对新一轮能源变革带来的挑战以及能源清洁低碳发展的需求,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尽快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激励机制和发电投资激励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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