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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5-09-16 中国节能网3310
核心提示:今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日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我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为我省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建设等奠定技术标准基础;在公共机构领域,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等,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

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化解产能过剩,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以山东标准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战略,完善我省节能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标准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相衔接,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发挥节能标准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围绕健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90%以上的能效、能耗限额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建立由质监、经济和信息化(节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商务、环保、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体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标准定位准确、引领方向明确、部门协调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实施、推广、监督、评估工作机制,提高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水平。(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节能标准研制、审查、更新机制。建立标准研制、创新激励机制,同步推进节能领域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标准研制,通过标准化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提高节能标准研制的效率和能力。完善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对于强制性节能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和专家意见。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水平,及时复审、修订节能标准,用创新成果提升节能标准水平。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政府标准的工作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制定高于现行标准的社会组织标准、企业标准。对于科学、先进、成熟的社会组织标准、企业标准,政府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转化为政府标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推动节能标准的研制和标准体系的完善。(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四)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能效“领跑者”的能耗水平或产品能效指标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从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系统地开展各领域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我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我省重点领域能效提升计划,明确重点产业领域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路线图、重大标准制定和实施时间进度表,依法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标准,形成具有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作用,体现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引领性作用,实现标准水平和应用能力的整体提升。(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工业领域,落实国家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积极配合参与制(修)订国家节能标准。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轮胎等重点领域,根据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修)订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完善我省燃油经济性技术标准和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我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煤炭工业局、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建筑领域,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为我省绿色节能建筑的设计、建设等奠定技术标准基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快我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制(修)订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流通领域,加快制(修)订我省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公共机构领域,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做好我省现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及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我省标准。在我省节能技术领先的领域,实质性主导和参与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以标准的输出带动产品和服务的输出,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国际市场份额。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节能标准工作合作交流。(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按照职责分工,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依据国家和省能耗限额等强制性节能标准,对冶金、有色、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煤炭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节能监察。对高耗能企业的重点用能设备、工艺和工序的能耗状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和能效限值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产业准入的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政府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加大对能效“领跑者”标准的支持。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公共机构建设、政府招标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在冶金、造纸、家电、建筑、太阳能等在全国具有节能领先优势的工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活动,遴选一批能效领先的企业、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山东省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贯彻实施工作,鼓励在太阳能集热补贴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中采用更高标准。(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大节能标准实施监察力度;加强运行监测,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要依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并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实施处罚。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要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节能标准化服务与保障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山东省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国家、地方节能标准信息,提供节能标准下载服务,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标准实施情况,提出标准的制(修)订及应用需求。积极培育节能认证机构,利用节能认证等手段促进节能标准应用及实施效果评估;支持标准化技术机构在节能标准研制、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定制服务。积极开展“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向社会和公众宣传和普及节能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意识。(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化科技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总结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企业作为节能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共建节能标准研发机构,整合资源,建设各方相互联动的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育体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建立省节能标准专家库,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推动我省地方节能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结合山东省产业特点,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领域,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支持节能标准化与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国家推广的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在节能标准制(修)订、实施推广示范项目建设以及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工作,支持山东省节能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支持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项目。(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化部署,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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