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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企业四大商标注册有效策略分析

   2015-09-08 商标圈2470
核心提示:一些LED照明企业或是对商标保护不够重视,或是缺乏商标专业知识,往往不能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商标被抢注、被侵权的事情时有发

一些LED照明企业或是对商标保护不够重视,或是缺乏商标专业知识,往往不能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商标被抢注、被侵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在上市、融资等重大关头面临商标侵权诉讼,导致企业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商标对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想要从根本上避免不利情况,就必须在商标战略上加以重视,具体到商标注册策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查询,及时注册

众所周知,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实际上,商标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不得不提醒,商标查询可不仅仅是在商标局指定网站简单地输入商标名称与类别就可以的,要想真正做到专业、全面、没有疏漏的商标查询,除了要完全理解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之外,还要充分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尽量掌握跨类别近似的小项情况,对想要注册的商标进行单类别检索和交叉检索,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漏检等失误。

除此之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是商标查询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检索难点。我国《商标法》规定,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想要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类别不一样,但若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也无法注册该商标。因此,将一些耳熟能详的驰名商标列入近似检索名单也是很有必要的。

在进行了地毯式的商标查询之后,及时注册就成为首要任务。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就一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来说,谁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谁将得到商标专用权。通俗来讲,“申请在先原则”就是先到先得,如果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后期就会陷入要么花费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商标的两难境地,因此,尽早申请商标是商标注册策略至关重要的一步。

2、谨慎选择商标类别,申请注册防御商标

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我国采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一般没有必要进行全类别注册,因此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对核心类别、辅助类别以及可能拓展的业务类别进行注册,尽可能明确、全面地指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不仅商标无法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在商标注册时也有很大可能因此而造成商标近似,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另外,为了日后防范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车”、抢注商标等行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还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形式对商标进行全方位保护。如因赞助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而大热的鸡尾酒品牌锐澳(RIO),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就将与英文商标“RIO”近似的RI0、PIO、R1O,与中文商标锐澳近似的锐傲、睿奥、瑞澳等山寨商标一一收入囊中,用自己“山寨”自己的方式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3、组合商标分开注册

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加之可以大大节省分开注册的费用,因此广受认可与使用。但是,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各构成要素单一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商标局需要对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并保证所有要素均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组合商标的审核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并大大增大了组合商标的驳回风险。

同时,组合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有诸多不便。在被核准注册后,只能将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标记使用,不可随意改变组合方式或单独使用各组合要素,否则组合商标将失去注册商标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则有很大可能不被判定为侵权行为。这就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个著名的组合商标,如知名快餐品牌肯德基“KFC+图形”,因品牌知名度广,该组合商标的英文及图形部分均具有很高的识别度,单独使用时也会令消费者产生品牌联想,因此,若该组合商标中的各构成要素未进行分开注册的话,则会有很大的被侵权风险。

因此,在注册商标时最好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以降低商标驳回风险,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切不可因省小钱而盲目注册组合商标。

4、随时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这里的证据,指的是商标的使用证据。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短则需要一年半,长则需要两三年才可拿到商标注册证,在此期间,企业将大量、频繁地使用该商标,应随时收集商标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将在商标面临驳回、撤销等风险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因此,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一旦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这时,企业收集的商标使用证据将决定商标权的归属。

除此之外,在后期的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若遭遇“撤三”威胁或商标侵权纠纷等,充足的商标使用证据也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化解商标危机。因此,应充分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在需要时可以快速及时地拿出有效证据,以免错失良机,后悔不已。

在未来的经营中,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战略将越来越重要,而作为商标战略的重要一环,如何走好商标注册这个第一步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商标的注册步骤、注册类别等问题深深影响到企业日后的发展,因此,提前考虑好商标注册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标注册漏洞,未雨绸缪,才能令企业得到长足发展,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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