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来说,比向绿色产业直接投入多少总量更为重要的是找到新的办法,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去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比如,对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的贴息和增信(担保)是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我国应该重点发展。
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不仅需要依靠有效的治理措施,还必须采取财税和金融等手段改变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完善,将使更多资金从污染性行业中退出,投向绿色环保行业和投入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产业领域。据有关人士透露,绿色金融体系有望被写入正在编撰的“十三五”规划。
那么,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意义是什么?应该如何构建?此外,应该如何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化解环保的公益性与金融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提升绿色金融的可操作性?这些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近日,业内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色金融要想加快推进,必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算好生态保护综合账,提升绿色项目的回报率,减少污染性项目的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徐庆华认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能够缓解投资资金瓶颈问题。以大气污染治理为例,中央财政预计未来3年共投入约500亿元,这与环保部测算的1.7万亿元的投资总需求相比,只是杯水车薪。只有通过建立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杠杆,才可以撬动几倍乃至十几倍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中来。
此外,近一段时间以来,央行等部门对污染性行业的贷款与融资进行了限制,相关行业的信贷增量明显下降,绿色投资的增速不尽如人意。对此,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的许多信贷政策中包含了限制和禁止向“两高一剩”行业贷款的规定,但是鼓励绿色投资的正向激励机制不足。实践表明,仅仅限制对污染性行业的贷款,而不同时加大对绿色投资的支持力度,可能会加大经济的下行压力,不利于整个产业的结构转型。
提升绿色项目回报
据悉,在不久前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发布的 《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报告中,绿色金融的作用不仅包括通过降低污染性项目投资回报率及其融资的可获得性,来抑制污染性投资,还包括通过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绿色融资的可获得性,来推动绿色投资,以及通过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绿色投资和绿色产品的偏好。
绿色金融最终要通过金融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融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使绿色金融体系发挥作用,在发挥金融机构的创新力量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马骏认为,在未来的绿色金融体系中,绿色信贷与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市场基础设施和法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协调发展。
马骏还分析,在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可获得性方面,单靠市场本身的力量进展未必会很快。政府在制定新的融资渠道的相关规则、提供激励机制等方面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说,针对绿色投资的界定与分类、披露要求、资金用途和第三方评估等问题,只要能够形成有权威性的和市场认可的规则,就可以降低市场运行的成本。
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政府应该发挥在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和机制标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比如,在发展绿色债券方面,政府可以明确绿色金融债的定义以及其投放边界,从而对绿色金融债募集的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政府还应该建立绿色债券发行后、项目贷款发放后的后评价体系;政府还可以提供简化审批、减税等配套政策的支持。”
另外,王文认为,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手段来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形成对绿色投资的正向激励。
马骏也认为,对政府来说,比向绿色产业直接投入多少总量更为重要的是找到新的办法,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去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比如,对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的贴息和增信(担保)是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重要的手段,我国应该重点发展。
在结构调整中降低污染行业投资冲动
王文认为,相对于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真正普遍地降低污染性项目投资回报率,难度更大。目前,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用工规模较大,如果采取强力限制手段,推动存量资源从这类项目中退出,可能会引发失业等社会问题。
对于这一结构调整中的难题,王文给出的建议是,一方面,要加快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推动人力、资金和土地等资源从污染性项目中退出;另一方面,要运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资源,对现有污染性项目进行绿色改造,推动污染性项目的绿色转型,相应地实现其中的人力等资源的绿色转型。
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改革的办法,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污染性项目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降低其预期回报率,进而降低污染行业的投资冲动。
对于这一点,马骏表示,可以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另外,还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明确贷款人的环境责任,即贷款人要承担对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义务,如果因为贷款人不尽责而导致项目发生环境事故,贷款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