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节函[2014]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完善市场化节能机制,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4年我部将继续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工业和通信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及运行管理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较强的项目风险控制能力;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或系统节能技术整合能力,经营业绩良好;
(四)公司员工人数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节能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五)三年内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计年节能能力2000吨标准煤以上且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推荐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技术及产品情况;
(四)已实施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项目合同、竣工及节能效果验收报告、项目运营状况说明、用户反馈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三、推荐程序
(一)基于企业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筛选出一批主要服务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具有自主节能技术、专业性强且服务质量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列入推荐名单,予以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社会进行推荐。
四、奖惩措施
获得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将优先获得以下支持:
(一)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参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其先进节能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鼓励其参与相关节能技术、产品的标准制修定。
(三)支持其参与中国节能服务万里行、节能服务进万家等与工业和通信业企业及金融机构的交流对接活动。
我部对进入推荐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服务业绩。服务质量和信誉存在问题的节能服务公司一经核实,将取消推荐资格。
五、报送时间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附件:
1.节能服务公司推荐申请表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