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贵阳市生态委获悉,贵阳市近日出台了《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暨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贵阳市从7月起对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月(年)度考核和季度奖惩核算。
根据《办法》规定,月(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PM10、PM2.5)削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其中,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包括PM10和PM2.5浓度削减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工程推进情况、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督察情况等。
另外,季度奖惩核算以各区(市、县)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10和PM2.5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核算指标,对各区(市、县)分两类进行核算并实施奖惩,奖惩情况实行季度公布,年度统一结算。第一类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和经开区,奖惩资金系数为10万元/分;第二类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和开阳县,奖惩资金系数为6万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