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这座城市,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改善越来越迫切,天更蓝,水更清,百姓的幸福指数才能更高。
浙江杭州正为此努力着,点滴的改变,可能未必能让你马上能感受到。那么,我们用数据来说话吧——去年杭州全年空气优良天数达到228天,较上年同期增加13天。而今年,情况又会是如何呢,空气质量有没有进一步得到提升呢?
8月18日,杭州召开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杭州”建设)工作推进会。会上,杭州市生态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布了今年以来的杭州环境质量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今年1月1日-8月15日,杭州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152天,同比增加19天;优良率为67.0%,同比上升6.4个百分点。同期,杭州市区PM2.5平均浓度为56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13.8%。近3年PM2.5浓度呈下降趋势。
老天帮忙:今年雨量多
人努力:淘汰黄标车空气治污不手软
杭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把空气质量的改善归结为6个字,人努力天帮忙。
据介绍,今年杭州降雨量偏多。五六两个月,杭城的降雨量为554.3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4成,全省平均降雨量519.9毫米,较常年同期偏多2成。今年杭州的降雨量比全省平均多,比常年同期也偏多,雨水冲刷尘埃,空气质量得到改善,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是不是还记得,前一段时间,很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里,集体晒蓝天白云呢?
当然,空气质量的好转,离不开杭州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去年,杭州淘汰、转出“黄标车”和“老旧车”9.5万余辆;完成180台燃煤锅炉的煤改气改造工作;完成关停转迁大气重污染企业255家。而今年到目前为止,已淘汰黄标车3.28万辆,并将在年内完成所有黄标车淘汰任务,实施全市域全时段黄标车禁行措施。
而不久前,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根据实施计划,杭州将大力实施燃煤烟气、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城市扬尘、油烟废气“五气共治”,积极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同时,根据目标计划,今年杭州全市PM2.5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9.1%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PM2.5来源,机动车“贡献”最大
本地排放占7成多
研究结果表明,机动车、工业生产、燃煤、扬尘等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来源,约占85%—90%。其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机动车在杭州的污染贡献率有多大?
数据显示,2014年137天污染天(占全年37.5%),其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为93天(占污染天数的67.9%),其他以PM10或O3为首要污染物。
杭州市PM2.5来源中,本地排放对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浓度的贡献占62%到82%,平均约72%;区域传输对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浓度的贡献占18%—38%,平均约28%。而在市区(包括萧山、余杭)本地源排放贡献中,机动车对PM2.5贡献最大,扬尘比例大幅上升,机动车贡献了28.0%。
据介绍,杭州机动车总量排在全国前列,截至去年全市机动车总量267万辆,主城区120万辆。不过,实行机动车限牌政策后,机动车增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建筑工地年内视频全覆盖
年底前84条黑臭河要脱帽
据《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杭州年内在治污上还有一系列举措出台。
比如杭州将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年底前,全市所有开挖土方20000立方米以上工地安装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及施工塔吊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市建委监控系统联网。
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所有拆房工地均100%实行洒水覆盖措施;所有暂不开发场地均100%实施绿化措施。主城区裸露1个月以上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分别通过铺设陶粒、树皮、碎石等实现全覆盖。而道路扬尘控制也是扬尘控制的重点。
除了空气,水的治理也很重要。据介绍,年底前84条136.75公里黑臭河年内整治完成,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黑臭河和垃圾河”;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和临安市基本实现“全域可游泳”的目标。
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文明建设中7种行为要追责
记者同时获悉,昨天《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正在征询意见。杭州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再加把力。条例从生态规划、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公众参与、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做了严格、详细的规定。
比如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对决策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后果负责。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根据条例,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如果有以下7种行为,可能被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因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对生态文明建设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的;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