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辽宁省物价局消息,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
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今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