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海南各市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依据。
办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机动车污染防治等10项指标。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办法还规定,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等;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新增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还将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