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广州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广州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
据介绍,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即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请将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