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日前,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制订相关细则,加强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工作监管力度,确保节能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一是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时,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二是严格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标准。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三是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