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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污的代价=8个月自由+10万罚金

   2015-07-22 沈阳网2810
核心提示:7月21日,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对这起污染环境案审判结果,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被判罚金10万元,杨自颂被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我知道排污不对,但没想到这是犯罪!”辽宁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负责人杨自颂等三人,因非法排污成为辽宁第一例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罪犯。7月21日,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对这起污染环境案审判结果,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被判罚金10万元,杨自颂被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吃惊:千吨危险废物随意放

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位于苏家屯区陈相镇奉集村,占地10亩,厂区包括废电池拆解房、炼铅房两个厂房。网上消息显示,该厂成立于1997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该厂污染环境最终引起相关的关注始于2014年6月9日。

当日17时许,辽宁省公安厅环保总队联合辽宁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对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厂30余名员工正在对废电池进行拆解。警方在现场查获露天随意处置堆放的铅酸电池拆解物共计1131.17吨。经查,经拆散、破碎、砸碎后的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

监测:黑工厂排污不达标

经查,2007年3月26日王某某与杨自颂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杨自颂租用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场地手续及设施,租用时期为10年。

2011年至2014年6月,杨自颂、杨自由、文立海在分别担任该厂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期间,在没有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废铅酸电池的回收、拆解及再生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杨自颂等三人安排工作人员将拆解废铅酸电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倒入厂区旁的排水沟,并将拆解的废铅片堆放在厂区中。

经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苏家屯分局监测,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排放的废水PH值为0.79,属于强酸,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

判决:老板排污获刑8个月

2014年6月10日,警方在现场将该厂主管人员杨自由、文立海抓获。随后,专案组又查封了杨自颂个人银行资产,成功劝服杨自颂主动投案自首。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扣押的1131.17吨危险废物由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指定苏家屯区环保局进行处置,现苏家屯区环保局正研究妥善处置中。

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在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自颂、杨自由、文立海作为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过程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5年7月21日,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依法判处沈阳塔山废电池熔炼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杨自颂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自由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文立海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

法规:25种情况属污染环境

主审法官透露,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简化了入罪要件,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入刑以来,辽宁公布的第一例污染环境获刑案件。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关于环境污染刑责的认定标准。

该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在内的14种情况列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该解释还将致一人死亡或重度伤残在内的11种情况列为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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